【公示公告】平罗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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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劳资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地(市)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 个人 | |
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全文引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第六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更新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 | 个人 | |
3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法治安全室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个人、组织 | |
4 |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个人 | |
5 | 撤销教师资格 | 行政处罚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劳资室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27号)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个人 | |
6 |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 | |
7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研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个人 | |
8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研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个人 | |
9 | 对不符合幼儿园办园规定及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威胁幼儿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具、教具并供幼儿使用的,处以罚款; (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场址、园舍和设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侮辱、殴打教师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七)对危险园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 前款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 | |
10 | 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
11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 |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个人 | |
12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 个人 | |
13 | 学前一年、学前二年教育家庭困难幼儿资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计财审计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个人 | |
14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 行政检查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法治安全室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个人 | |
15 | 对学校卫生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室 |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 个人 | |
16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研室 |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个人、组织 | |
17 | 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法治安全室 | 【部门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个人、组织 | |
18 | 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 行政检查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法治安全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条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 个人、组织 | |
19 | 对全区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资助中心 计财审计室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138号) 四、(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操作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0〕184号) 第八条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在结合日常工作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一)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三、(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宁改发〔2016〕37号) 五、(四)各级教育、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三、(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个人 | |
20 | 对学生欺凌行为制止、处理相关权力事项 | 行政检查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法治安全室 政工室 |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 个人 | |
21 | 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 | 行政确认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规范性文件】《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宁党发〔2010〕67号)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 第二章基础教育 (四)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自治区级示范园达到160所以上。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科学评价体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5〕44号) 一、关于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职责及程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和一类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和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工作。幼儿园在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拟定申报类别后,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 个人 | |
22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行政确认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规范性文件】《宁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修订)》(宁教基发〔2015〕36号) 第一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评估,严格把关,达到申报条件的,可以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 个人 | |
23 | 特级教师评选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劳资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政府特殊津贴。 教龄满三十年以上的男性教师和满二十五年以上的女性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时,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终身从事教育荣誉证书。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教师进行褒奖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的意见。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向依法成立的教师奖励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 个人 | |
24 | 对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有突出贡献教师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劳资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政府特殊津贴。 | 个人 | |
25 | 对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劳资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个人、组织 | |
26 | 对幼儿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人事劳资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个人、组织 | |
27 | 对民办教育突出贡献组织或个人的表彰奖励、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表彰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个人、组织 | |
28 | 对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个人、组织 | |
29 |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法治安全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57号) 第19条各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情况,及时表彰和奖励在学校军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个人 | |
30 | 对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法治安全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个人、组织 | |
31 | 对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个人、组织 | |
32 | 对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个人、组织 | |
33 | 对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研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个人、组织 | |
34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政工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二十五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个人 | |
35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个人 | |
36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个人 | |
37 |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以下培训学校的年检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个人、组织 | |
38 |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法治安全室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29.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要立足学校需求,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示范引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根据本纲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完善对不同层次、类型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分类实施指导。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 三、实施步骤 (二)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与管理办法》(教政法厅函〔2004〕28号) 第三条第二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校中推荐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 个人、组织 | |
39 | 取消考试成绩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考试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2012年1月5日修订: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个人 | |
40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 个人、组织 | |
41 | 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督导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个人、组织 | |
42 | 中职学生跨省转学或非正常死亡的备案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个人 | |
43 |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的处理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个人 | |
44 | 对普通高中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评选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教育管理室 |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区普通中学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意见》(宁教普发〔1992〕127号) 依据由各市依据《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区普通中学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意见》自行规定。 | 个人 | |
45 | 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县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授予 | 个人 | |
46 | 裁判员认定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令21号)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县区:三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 个人 | |
47 | 运动员认定 | 其他 | 平罗县教育体育局 | 体卫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14年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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