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平罗县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听证会结果的公告

时间:2025-03-12
来源: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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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7日上午在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四楼多功能会议室举行了“平罗县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24年12月20日,按规定在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召开平罗县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听证会的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拟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报名及产生的方式等相关内容。后因会议时间冲突,会议时间变更为2025年3月7日上午9:00,2025年1月13日及时通知了所有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召开

2025年3月7日(星期五,上午9:00),“平罗县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听证会在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四楼多功能会议室举行。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42人,实到听证代表36人,超过三分之二,符合听证规定要求。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金喜同志主持召开了平罗县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论证会,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会工作人员核实参加人员身份并组织签到;

2.听证主持人根据核实的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布召开听证会;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4.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事项;

5.我局和技术承担单位分别就“平罗县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成果”的编制背景、法律依据、技术规程、理论依据、制定原则、工作步骤、技术方法、制定结果、成果应用等作技术汇报和情况说明;

6.听证代表质询、提问,我局及技术承担单位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7.听证代表根据问题和答辩情况对本次听证成果书写书面意见;

8.听证主持人根据代表意见就听证会议作总结发言;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二、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疑问和答辩

会议期间,各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与参会代表进行讨论的问题主要有:

问题1: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分别是什么,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哪些方面?

回应与解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农用地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从定义与性质来看,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承包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包含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经营权和收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它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并主要通过承包合同来确认和保障。农用地经营权则是由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在承包方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如出租、入股等)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进行经营。这种权利更侧重于土地的使用和经营,体现了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利用效率。

其次,从权利主体与内容来说,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身份性和保障性。而农用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则更加多元化,既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企业等。他们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主要享有对土地进行使用和经营的权利。这种权利更加灵活和市场化,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最后,从法律依据来将,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障。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事项,以及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农用地经营权则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条件、流转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因此,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农用地经营权在定义与性质、权利主体与内容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同层面和侧重点,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题2:农用地基准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价格标准吗?

回应与解释: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两种不同的地价概念,它们在定义、用途和确定方法上均有所区别。农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县级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它是公示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用地资源核算、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征收农用地的价格标准是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它是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形成,并由政府依法公布的,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它实质为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两者虽然都是地价的一种表现形式,都与农用地有关。但农用地基准地价是所有权性质和用地不变的一种均值区域平均价格,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集体农用地所有权性质和用地类型要发生变化时的一种补偿标准。

问题3:基准地价是否属于对应区域或级别的最低限价?

回应与解释:农用地基准地价是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因此基准地价不是对应区域或级别的最低限价。具体宗地的价格有可能高于基准地价,也有可能低于基准地价,一般来说,偏离幅度不会太大,具体的价格水平要通过评估测算,而基准地价体系中的修正体系就是为此服务的。

问题4:此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依据的基础数据是2022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级别和价格能否用于当前的工作?

回应与解释:此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以2022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数据库是依据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当前最新的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为2024年底经核准下发的2023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结果是基于某一时点的结果,在具体应用时可以通过包括时点修正因素在内的修正体系进行修正使用,虽时间推移,农用地质量分布和价格信号变化较大时,可通过更新,重新划定级别和测算基准地价。

三、听证代表最终的结论

在经过情况介绍、说明、问询、回应与解释等会议环节后,与参会代表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形成以下结论:

1、平罗县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级别划分合理,与实际情况相符;各类用途基准地价基本合理。

2、平罗县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的工作流程应依照法定程序依次进行。

3、对平罗县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表示总体同意。

本次听证会之后,我局将督促技术承担单位依据本次听证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对成果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在通过验收、批准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特此公告。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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