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平罗县2025年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公告

时间:2025-03-19
来源: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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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4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精神,做好平罗县2025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现将有关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具有平罗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在我县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录入和认定的12类人员:

(一)城镇长期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三)零就业家庭;

(四)残疾人员;

(五)部队随军家属;

(六)复员退伍军人;

(七)失地农民;

(八)进城务工人员;

(九)戒毒康复人员;

(十)刑满释放员;

(十一)社区矫正人员;

(十二)低保家庭人员;

二、岗位设置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专员(含就业服务专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育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社区配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专员(含就业服务专员),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保洁、保安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三、申报时间:2025年3月19日—3月27日

四、安置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所在乡镇(社区)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基层审核

由社区(村委会)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及资料进行初审,乡镇进行复审。

(三)公示审定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终审,研究确定拟安置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五、安置补贴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平罗县为2050元/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六、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人员

(一)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查期间的;

(二)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

(三)安置公益性岗位后自动放弃的;

(四)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正在享受创业贷款的人员;

(五)无就业意愿、无劳动能力的人;

(六)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财政供养、已领取其他类财政补贴或村(镇)集体经济补贴的村(镇)干部(人员)不得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七、具体要求

(一)申报人员本着诚信原则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就业状况不实或虚假申报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报名资格。

(二)一个就业困难家庭,当期只能安置1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三)安置到服务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按时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服从安排的或不按时到服务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附件:平罗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

平罗县就业创业服务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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