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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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自治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区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水平保持不变,所需资金从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运行,增强了基金共济能力,降低了管理运行成本,提升了综合保障效能,保证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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