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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平财函〔2022〕141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优化各预算单位进口产品采购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保障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429号)文件精神,现将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产品适用情形
(一)进口产品核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应当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不得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进口产品进行拆分。
(二)进口产品核准情形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的,采购人应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经县财政局审批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三)进口产品备案情形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计划系统“进口产品”选项选择相应备案情形,并上传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申请表等备案资料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1.同一预算年度内,已经核准同意的同一进口产品;
2.区属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科研单位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
3.地方高水平医院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
(四)进口产品不审批特殊情形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情形的,由采购人直接进行采购,不需报经县财政局审批核准。
1.配套性需要导致采购的进口产品。采购人因进口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履约合同中添购的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二、进口产品论证管理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当组织专家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并选取熟悉该进口产品但非本单位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至少1名),组成五人以上专家组进行论证。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时,应向专家组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限制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清单;
(3)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应主要包括采购需求、
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专家组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填写专家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专家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
品、其他产品;
(2)技术专家论证申请理由的合理性、必要性;
(3)属于进口产品批量论证的,专家组应就拟采购进口产品逐项论证,并提出采购意见。
三、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一)进口产品核准流程
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先报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对下属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重点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经济性和效益性等。主管预算单位经过审核,认为确有必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进口产品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意见。
当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进口产品申请表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进口产品申请表应同时签署主管预算单位和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当采购人、预算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为同一单位时,进口产品申请表由采购人在行业主管部门一栏签署意见。
县财政局主要根据主管预算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等,对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批核准。
(二)进口产品核准需提交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县财政局进行进口产品核准: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预算金额、用途及理由,其中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进口产品的,应详细描述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包括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列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拟采购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鼓励进口的产品,不填写申请表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和专家论证意见栏。)
3.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拟采购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鼓励进口的产品需提供此项内容)。
(三)一揽子审批
对本单位有一定共性需求的进口产品,采购人可以组织专家进行集中统一论证,并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报送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采购,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按程序申报和批复。
对各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室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室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和不符合规定的,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室一次性告知修改补充事项;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项目,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室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采购执行管理
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县财政局进口产品核准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县财政局核准同意的采购活动按照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财政局核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得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采购人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需求及采购预算。
(二)主管预算单位要从严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从严管理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加强本部门的进口产品采购活动绩效管理。
(三)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品所属行业国产同类产品供应情况,对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签署意见。
(四)论证专家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资料,依法出具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合规、明确、完整的进口产品论证意见。
(五)自治区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监管,建立进口产品采购预警监控机制,对采购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事项、申请理由、采购价格以及主管预算单位审核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预警监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平罗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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