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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55/2019-0003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平罗县公安局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公发〔2019〕25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罗县公安局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平公发〔2019〕25号

各室、队、所:

现将《平罗县公安局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平罗县公安局

2019年7月2日



平罗县公安局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执法行为,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民警对现场警情处置不规范、伤害类案件、债务纠纷类警情处置不规范等问题,特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局长陈东升任组长,副局长马增贵、王宏伟、贺立兵、张志祥、党委委员范怀志、纪委书记李长青为副组长,各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突出问题整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在法制大队,王宏伟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梅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局各部门分工负责开展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纪委负责督促受理案件不及时、群众接处警及案件办理情况等存在的问题;

(二)指挥中心负责督促整改接处警工作中的问题;

(三)法制大队会同纪委负责督促整治执法安全、制度执行、强制措施适用以及执法办案中存在的执法问题;

(四)政工监督室、警务保障室分别负责督促整改执法执勤、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各派出所、治安、交巡警、刑侦、经侦、缉毒、网安大队负责涉及本单位的执法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素质

1、以每月全市公安民警法律知识测试为契机,加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及两处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民警个人法律素质。

2、重温公安部印发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通字[2003]31号)、公安厅《全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修订版)》,对2018年8月份以来区公安厅下发的二批《宁夏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标准(试行)再学习,努力从接报警开始就主动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证据意识,服务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3、加强对新发布的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要反复学习,吃透文件精神,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工作。

三、整改突出问题,堵塞漏洞

(一)现场处置不规范方面,主要存在接到警情处置时未按照要求规范携带单警装备,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语言不文明、着装不规范,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或记录不全面,对不应当现场调解的警情现场调解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各部门要做好以下方面:

1、在开展现场执法、执勤、处置群体性事件、安全检查工作中要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

2、按照要求保管、保存音视频资料(一般接处警1个月;构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保存6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长期保存;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至事结案了);

3、现场巡逻、盘查工作中规范着装、佩戴警务装备,由民警驾驶警车、及时打开图传系统,规范执法;

4、执行盘查时要至少二名民警带领协警进行,盘查时现场站位、警戒规范,现场可疑物品处置规范,人身检查及控制规范;

5、对处置现场不配合的情形,处置现场人多杂乱的情形、质疑民警的情形,要依法履行告知和警告;涉嫌违法犯罪需要传唤的要依法履行现场传唤。

(二)伤害类案件处置不规范方面,主要存在接警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尽量问明现场参与人数、主要情节、持有凶器等情况,不积极查找现场目击证人登记其身份信息,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伤的进行治安调解,调查后应当作出处罚而未作出处罚等问题。针对此问题,各部门要做好以下方面:

1、迅速出警。接警时,尽量问明现场参与人数、主要情节、持有凶器等情况,安排足够警力,提醒携带必要装备和急救用品,迅速出警。

2、制止违法犯罪。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将有效隔离。拒不服从命令的,根据情况采取徒手或者警械、武器予以制止。现场警力难以制止的,请求增援,形成优势警力。

3.及时调查取证。高度重视现场取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伤情鉴定。要查明伤害、斗殴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参与人员,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况。积极查找现场目击证人,及时询问或者登记其身份信息。及时收集固定提取现场物证和视音频资料。

4、对发生在单位以及酒吧、娱乐场所等警情,可以通知单位负责人、场所经营者、现场安保人员等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对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警情,可以通知村干部到场协助。

5、控制现场。一是控制场所。现场有围观人员的,及时予以疏散。必要时,设置警戒区,依法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二是控制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立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予以控制,进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就近开展搜索、追踪、堵截,或者请求指挥中心组织力量追缉。

6、救治伤员。有人员伤亡的,根据伤势危急程度和所掌握的救护知识,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根据需要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到场急救,或者报告指挥中心,由其通知医疗急救部门到场救治。救治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看管。

7、现场处结。符合当场治安调解、处罚条件的,可以当场调解、处罚。不符合当场治安调解、处罚条件或者当场不宜调解、处罚的,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债务纠纷类警情处置不规范方面,主要存在现场不调查双方情况、纠纷的起因及现场情况,而以债务纠纷现场口头答复其到法院诉讼,未进行调查取证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各部门要做好以下方面:

1、及时出警、判明性质。处置此类警情时,不能简单以公安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处警,民警在接到警情指令后,应当立即出警赶赴现场,查明原因,依法处置。应当区分债务纠纷性质,重点判明债务内容及讨债方式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2、调处纠纷、依法处置。对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债务纠纷,可以帮助调解,现场采取、侵夺、强行扣留财物等强占他人财物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行为,符合现场调解条件的,可以现场调解。有违法行为,不符合调解条件或者现场调解不成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对以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采取扣押等措施。

3、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债务纠纷的处置。此类债务纠纷是指债务内容及讨债方式都不涉及公安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情形。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一是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告知双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和采用违法犯罪手段解决。二是登记双方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是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要求公安机关帮助调解的,现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需要继续调解的,可以移交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调处。四是引导正确维权。不同意调解的,向双方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债务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或人民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并告知采取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4、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债务纠纷。此类纠纷既包括因索要债务的手段引发殴打他人、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也包括债务纠纷内容本身涉嫌违法犯罪的,如赌债、毒资等情形。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一是及时制止。处警民警应当立即制止现场违法犯罪行为,迅速隔离双方,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避免矛盾升级,防止事态扩大。二是抢救伤员。有人员受伤的,及时救助伤员。伤势较重的,应立即通知120救护车到场救治;伤势紧急的,可用警车送治;伤情较轻的,由受伤人员自行前往医院就医,告知其治疗结束后携带病历材料来公安机关处理,但属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应在警察控制下就医,身份明确、情节较轻、不影响事后及时调查处理的可以除外。三是开展调查。应当针对现场情况和警情特点,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对于现场有房屋污损、财产损毁、人员受伤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固定。现场有目击者或知情人的,应当做好现场询问记录,或者对其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登记,以备后续调查取证。四是组织调解。符合调解条件的,可以现场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现场调解不成,愿意继续接受调解的,可以带至派出所继续调解。五是依法传唤。不符合调解情形的,不得现场调解,应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

5、财物处置。一是对通过借用、留置、质押等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后拒绝返还的,告知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或人民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并告知采取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是对通过殴打他人、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机动车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强占的财物,民警应当责令停止非法强占财物的行为,使财物控制权恢复到强占前的实际控制状态。拒绝的,可以依法扣押,同时可以告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先予执行等合法途径解决相关债务纠纷。三是对仅现场采取、侵夺、强行扣留财物等方式侵占他人财物的,不论现场财物实际控制权归谁,民警应责令侵占一方停止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使财物控制权恢复到侵占前的实际控制状态,并告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先予执行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听制止的,可以涉嫌寻衅滋事、抢夺等案由受立案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四是仅采取、侵夺、强行扣留财物等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已经完成,侵占方及被侵占的财物均不在现场的,应查明双方身份,及时联系侵占方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先予执行,或者返还财物;侵占方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先予执行,又拒绝返还财物,或者身份不明的,可以涉嫌寻衅滋事、抢夺等案由受立案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重要警情分析研判机制。对重点突出的执法问题要开展警情分析,每季度要对全局接报的警情开展一次涉黑恶线索梳理,对照涉黑恶的9类犯罪、7类惯常实施的手段及6类涉黑恶违法犯罪伴随的情形,及时发现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建立案卷管理机制。对各部门领导、民警岗位调整的,领导要对所在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清理,案卷及时移交接任的领导,同时有移交清单;民警要对本人办理的案件、案卷及时移交所在部门,同时有移交清单;

3、完善县局绩效考核、执法考核工作机制,细化考核细则,将考核工作与干部任职、工作实绩挂钩,落实考核目标,提升工作效率。

4、完善集体会商机制。针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各方面的问题以及法制大队在日常审核案件中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对重大疑难问题或法制大队在审核中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及时启动集体公商机制,提交县局执法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

5、加大追责力度。切实落实领导的主要责任和执法民警的具体责任。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是县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执法工作、关爱保护民警的客观需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2、全面整改。各部门要紧盯方案中罗列的执法突出问题立整立改、跟踪问效,集中解决一批执法突出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3、立足长远,建章立制。提升执法质量是一项长期坚持的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各部门要注重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问题,既要着眼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也要固化机制,防患未然,确保好的措施通过制度建设得到长期落实,在提升执法质量和加强执法管理上取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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