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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平罗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4〕34号)和中共平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罗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农领字〔2024〕6号)要求,经各乡(镇)核实上报,现确定韩付其等213名脱贫户(监测对象)及伏来成等10名劳务移民人员从事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工作(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补贴及保险费用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1754.17元/月,不缴纳社会保险,只为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213名脱贫户(监测对象)岗位补贴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为解决劳务移民就业困难,按照县级统筹、乡(镇)管理、太西社区使用的原则,安置劳务移民公益性岗位10人,岗位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2023年已安置时间。其岗位补贴由农业农村局依据用人单位当月出具的出勤表,于次月15日前将岗位补贴发放本人。
二、签订服务协议,加强管理教育
安排到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务必于2024年6月6日前到岗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与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年一签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禁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对长期脱岗、顶岗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究用人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安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
1.“一人多岗”的情况。所有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员不能重复安置,包括护林员、就业局安置的公益性岗位等。
2.“一户多人”的情况。原则上每一户只能安置一个公益性岗位,包括就业局已安置的公益性岗位或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员。
3.各类合作社股东、法人、个体经营法人等已经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
各乡(镇)要认真核实上报的名册,务必做到安置人员信息准确。如有以上安置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究用人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考核和日常管理
1.各乡(镇)根据安置人员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实行“先请假后休假”原则。请假人员需提交请假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超过3天,需向农业农村局提交《平罗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备案,由所在乡(镇)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农业农村局备案。病假超过5天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对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乡(镇)应及时通知农业农村局,并填写《平罗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终止服务登记表》。
2.各乡(镇)每月25—30日之间及时向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书面报送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逾期或不报送考勤的扣除当月工资,农业农村局不予补发,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连续两个月不报送考勤的人员取消其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资格,用人单位取消安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指标资格。
3.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可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相关规定、工作业绩等组织实施考核。对于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由乡(镇)解除服务协议。
(三)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纪律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离岗必须提前30天向农业农村局提交辞职申请,30天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手续,报送农业农村局备案。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提前报送辞职申请者,其责任由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承担。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自行与其终止服务协议,并将解除备案上报农业农村局。
附件:1.平罗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
2.平罗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督查登记表
3.平罗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
4.平罗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终止服务登记表
5.平罗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平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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