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致全县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技术指导
广大畜禽养殖户朋友们:
你们好!感谢你们为促进全县畜牧养殖产业发展、保障畜禽产品供应、丰富群众菜篮子作出的积极贡献。
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是我县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目前,畜禽粪污造成的污染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畜禽粪污如果处理得当,是宝贵资源;处理不当,则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我们将从粪污资源化利用及技术指导政策解读等方面为大家解答为什么要把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如何有效的进行粪污资源化利用。
一、为什么要治理畜禽粪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关系到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关系到不断改善土壤地力、治理好农业面源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重点研究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问题,全面阐述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处理与利用方向、任务目标等重要内容。
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也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不当,将恶化生产环境,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都将严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导致疫病,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导致经济损失。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常常引发社会问题,如由于恶臭或水污染等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事纠纷,直接妨碍畜禽养殖经营活动。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滞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的浪费,也直接妨碍产业综合效益的提高。农业要提升效益,就必须走综合利用的路子,走生态化、循环化的路子。畜禽养殖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和升级,就必须搞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走种养结合、种养平衡的路子。为此,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必须加强。
二、治理畜禽粪污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
三、畜禽粪污治理有什么要求?可不可以不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作为养殖场户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是畜禽养殖场(户)应依法承担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配建与养殖规模、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做到防雨、防渗、防溢流,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二是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第三方对粪污进行处理利用的,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收集频次相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签订委托处理协议。三是畜禽养殖场(户)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禁污水渗漏外排、粪便乱堆乱到、臭气外逸扩散,造成环境污染。四是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粪污,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做到按证排污。五是畜禽养殖场(户)要通过流转、协议等方式配套粪污消纳用地,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就近还田利用。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委托第三处理的,要准确记录收集信息。
五、养殖场户将液体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应满足哪些标准及具体要求?
一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为确保畜禽粪污处理后作为粪肥安全利用,要求液体粪肥的蛔虫卵、钩虫卵、粪大肠菌群数、蚊子苍蝇四项卫生学指标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规定的液体畜禽粪便厌氧处理卫生学要求。二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作为粪肥还田可参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的施用方法,选择适宜的施用时间。畜禽粪污处理和畜禽粪肥施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养分损失,减轻环境影响。三是畜禽粪污还田配套土地面积应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面积。养殖场户应根据畜禽粪污所施农田的土壤状况、农林作物类型、种植制度等适时适量进行粪肥施用,合理确定畜禽粪肥施用量,不能过量施用畜禽粪肥。
六、相关职能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采取哪些保障和支撑措施?
一是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鼓励养殖场户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包括畜禽粪污全量收集技术与装备,粪污高效输送、施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推广,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二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广大养殖户要自觉履行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贡献自己的力量。
平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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