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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7/2024-0004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5日
标  题: 【社会福利】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宁人社函〔2024〕74号 有效性: 有效

【社会福利】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4〕7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确保我区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精神,鉴于当前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已不具备下调费率条件,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全区恢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1.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58号)中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的规定同步停止执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恢复执行费率和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3月6日

原文链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http://hrss.nx.gov.cn/xxgk/zcj/zcfg/shbz/202404/t20240412_4510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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