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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罗县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通知
平政发〔2023〕56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延续历史文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县的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和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宁建(城)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县历史建筑予以公布。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文广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保护与利用的鼓励、激励措施,广泛调动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保护与利用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对历史建筑进行挂牌保护。县文广局、融媒体中心要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县广大群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形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展示监管工作。在企业转产、改制或者拍卖、置换资产等过程中,应当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充分发挥历史建筑在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附件:平罗县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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