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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4-0005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8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规发〔2024〕2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平政规发〔2024〕2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六新六特六优”等重点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平罗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政策支持方向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平罗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企业或自然人投资者在平罗县注册成立或入股的企业),且省外股份占比不得低于30%,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

(二)本政策主要围绕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重点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以及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体现新质生产力的战略新兴产业。

第二条  项目投资奖励

(一)工业项目在项目备案证限定年限内建成投产后(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化工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其他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40万元/亩以上,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根据企业固定资产额度(以实际入库为准,不含土地出让金和代建厂房投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二)农业养殖项目在项目备案证限定年限内建成投产后,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在项目备案证限定年限内建成投产后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项目建成投产(投运)后奖励给企业,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四)对新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年度发布为准)投资建设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项目要素保障扶持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供应土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按照挂牌出让合同执行,采取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同时为企业项目建设提供通水、通电、通路等“七通一平”配套保障。

(二)针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平罗县积极协调第三方公司为企业提供厂房或代建服务。

第四条  人才扶持政策

按照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的相关人才政策,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积极争取和兑现各类人才补贴政策,并按照规定提供住房、医疗、入学、落户等方面的便利。

第五条  引进外资奖励

(一)对引进境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外商独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500万美元的,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的1%给予奖励(以外资到账实时汇率计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给企业。

(二)对已落地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300万(含)美元,按照利用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以外资到账实时汇率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企业融资奖励

按照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出台的相关融资政策,积极为企业争取和兑现各类融资贴息补贴。

第七条  项目引荐奖励

引进项目正式签约落地并开工建设的,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完成情况一次性给予项目引荐第三方相应资金奖励。企业、中介机构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同时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该条款需要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中体现)。

第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成立由县委或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办理备案、土地招拍挂、能评、环评、安评及后期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

(二)本政策同一企业(项目)满足多项奖励条件可同时享受。

(三)本政策出台之前,已签约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因依据不充分未兑现优惠政策的,参照本政策相关条款执行。

(四)本政策是基于平罗县实际研究制定的,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需要,则政策内容适时调整,政策由平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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