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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4-0006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4〕33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4〕33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3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卫发〔2023〕14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健康平罗行动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畅通乡村医生进出通道,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稳定高效的乡村医生队伍,充分调动发挥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筑牢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养老和医疗保障由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全县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以财政投入为主,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医疗保险缴费采取“自愿参加、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相结合的原则。

三、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30元/月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四、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补助

(一)参保人员范围

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及以上执业资质,注册在行政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村卫生室负责人。经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干部兼任乡村医生不予缴纳养老保险。符合缴纳条件但本人不愿缴纳的,财政补助部分不予兑现。

(二)参保方式、待遇及补助标准

1.养老保险

(1)所有在岗满一年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财政按照当年自治区所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50%进行补助。已经以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卫生室负责人(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同等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50%进行补助。

(2)对无法缴纳灵活就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愿意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卫生室负责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的50%予以补助。

(3)达到乡村医生离岗年龄(60岁)时,缴费满15年,按规定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达到离岗年龄(60岁)但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县财政不再进行养老保险补助,参保人可自行延续缴费满15年,届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养老待遇;未达到离岗年龄(<60岁)提前离职离岗,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继续参保缴费,县财政不再进行养老保险补助;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且不愿续缴或因其他原因亡故的,按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2.医疗保险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卫生室负责人,医疗保险均按照每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补助50%。

五、补助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凡参保者必须在缴费后次年1月底之前填写《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执业证书、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和缴费凭证等材料。

(二)乡镇卫生院集中申报。乡镇卫生院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确定参保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申请统计表》,在2月底前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申请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补助申请统计表》经卫生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后上报县卫生健康局。

(三)卫生健康局审核。按照参保程序和相关手续,由卫健局相关科室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局财务审计室按程序办理。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为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稳步落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全力组织实施。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村医配备标准,要严格村医准入、退出培训和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参保工作及政策的咨询和解释,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核实离岗乡村医生享受养老待遇和补助对象参保缴费等信息。县财政局将村医社会保险经费和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办事程序,坚持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每年要将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做好政策宣传。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事关乡村医生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时间跨度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前期准备工作,同时要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正确引导,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预案,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为平罗县乡村医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其他规定。新录用的合格村医自录用之日起享受上述政策。参保的乡村医生被注销执业资格的,从注销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方案相关政策。

离岗村医生活补助从本《方案》下发之日次月起执行,后续若国家、自治区、市出台新的政策及相关规定,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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