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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24〕47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旅游产业发展基础,提升平罗县旅游业吸引力和竞争力,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产业发展奖补,不足部分通过争取上级相关部门资金支持解决。
第三条奖补中资金主要用于乡镇、企业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品牌创建、引客入平、营销服务。同一乡镇、企业或同一项目年度内重复获国家、自治区、市级同类荣誉或示范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只享受一次奖补。区、市奖励资金不足部分,按资金差额由县财政补齐奖励。
第四条支持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1.完善配套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乡镇、旅游景区(点)实施的非遗体验场馆以及配套的旅游道路、生态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以及景观亮化、绿化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达到国家相关等级标准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及场馆租金除外)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配套建设旅游厕所。乡镇、旅游景区(点)内新建、改建达到AA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区市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补齐)。
3.鼓励新建智慧旅游系统。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休闲街区、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村镇按照标准新建智慧旅游系统,按项目实际投入20%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鼓励加快品牌创建
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区市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补齐)。
2.对新评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区市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补齐)。
3.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文化主题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对新评定的国家、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观光夜市),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6.对新评定的国家、自治区、市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7.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自治区级特色旅游村(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区市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补齐)。
第六条鼓励企业“引客入平”
1.旅游专列奖。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500人以上(含500人)旅游专列在平罗县域内至少游览3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且住宿一晚、用正餐一次的,按照每人8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同一专列每增加100人,追加奖补资金800元,每列专列最高奖补8万元。(区市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补齐)。
2.年度团队奖。年接待区外游客和入境游客累计达到8000人次的旅行社,在平罗境内住1晚,并游览1个购买门票的景点。积极参加县文广局组织的各类宣传营销活动不少于3次;且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经综合打分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补。(区市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补齐)。
第七条鼓励开展营销服务
鼓励乡镇、企业开展宣传营销活动。被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县)主管部门活动计划或方案,在县域内组织举办的各类文化旅游活动,分别按活动投入资金的30%、20%标准一次性予以资金奖补,单次活动奖补最多不超过20万元,单个乡镇、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申报程序及要求
1.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奖补,由县文广局和财政局组成审核小组负责资料的受理、初审及真实性认定,形成奖励结果。奖励结果在平罗融媒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对奖补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公示结束后予以兑现。整合过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社会的监督。受奖补对象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提档升级奖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施工许可资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审计报告、验收资料、资金投入印证资料等。
3.品牌创建奖补项目需提供星级(A级)评定文件(获奖证书)等。
4.“引客入平”奖补申报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书、团队行程单、旅行社确定单、游客身份信息、交通票据、住宿单等资料。专列奖补项目旅行社还需提供与铁路部门的专列协议、调度单等证明材料;旅游人数奖补项目需提供车牌号、及在平罗县域旅游活动的证明资料。
5. 营销服务奖补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申请书,旅游节会、赛事等需提供政府或文化旅游部门活动方案、游客统计表、视频、图片、宣传、资金投入等印证资料。
6.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盖章并验证原件。
第九条监督管理
1.县文广局对奖补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其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发现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和以后2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①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认定)的);
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③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④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由县文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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