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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4〕52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罗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请县政府有关领导审签,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发布。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文件和事项,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各乡镇、县直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由各乡镇、各部门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报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平罗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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