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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5〕1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平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罗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域地区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行政区域内灾害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平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职责
平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县长担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办事机构(平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平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水务、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负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3专家委员会
县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域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建议。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气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预警预报信息;县水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洪涝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农业生物灾害及干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住建(地震)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或相关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及时启动与交通、公安、发改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
4.1.2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县政府以及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自然灾害事故报告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以及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分首报、续报、核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准,核报要实,必须实事求是、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精准、有始有终。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
4.1.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1.9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但未达到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四级响应条件确需进行救助的,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批申请救助;如发生重大灾害损失,无法通过系统申报的,可先行统计本地救助需求,通过卫星电话、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申请救助资金。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级农业人口10%以上;
(5)县防减救灾办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会商研判。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织核查救助。县防减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上报发布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发改部门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发改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根据县防减救灾委指令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救灾。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部门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级农业人口15%以上;
(5)县防减救灾办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区、市防减救办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会商研判。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织核查救助。县防减救灾办协调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核查灾情、核定灾害损失、慰问受灾群众。
(3)上报发布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研判情况,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发改部门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发改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受灾情况申请自治区、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公安等部门(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消防救援大队、蓝天救援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县防减救灾委指令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团县委、红十字会等部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县防减救灾委统一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救灾。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部门及单位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保险、银行等机构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8)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400间或4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级农业人口20%以上;
(5)县防减救灾委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区、市防减救灾办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会商研判。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2)组织核查救助。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上报发布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汇总灾情和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研判情况,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发改部门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县应急管理、发改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公安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消防救援大队、蓝天救援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县防减救灾委指令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商联动员有关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县防减救灾委统一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救灾。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公安部门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卫健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保险、银行等机构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组织救灾募捐等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按照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委网信部门负责做好网上舆情信息监测转办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400间或4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级农业人口30%以上;
(5)县防减救灾委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会商研判。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市党委、政府报告。
(2)组织核查救助。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部门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上报发布灾情。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汇总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乡镇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研判情况,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发改部门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县应急管理、发改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公安、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消防救援大队、蓝天救援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县防减救灾委指令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商联动员有关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团县委、红十字会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县政府统一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救灾。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部门及单位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部门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发改、工信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保险、银行等机构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部门指导受灾乡镇水利工程设施修复、农村人饮及应急供水工作;县工信部门协调组织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抢修损毁通信设施,及时恢复受灾区域通信;国网平罗电力公司迅速抢修受损供电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区域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县工信部门组织指导通信企业做好受灾区域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受灾区域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区域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具有募捐资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委外事部门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组织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部门负责做好网上舆情信息监测转办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及时向自治区、市防减救灾办(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相关乡镇、部门通报。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各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受灾地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
6.2.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商业保险补偿作用。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
6.2.4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组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5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6.2.6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受灾乡镇、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2县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核实有关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中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3.4根据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灾情评估情况和需救助人员规模,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申请中央、自治区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受灾乡镇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流程,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规程,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将救助资金发放至受灾群众。
6.3.6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组织调拨发放救灾物资。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物资保障
7.2.1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应根据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结合全县灾害事故特点,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紧急转移安置1200人以上的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升救灾物资投送能力。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组织协调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服务,保障灾害信息传输网络畅通,提升受灾区域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为防灾重点乡镇、村配备必要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县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注册登记和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消防救援、气象等领域专家开展灾害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8宣传和培训
积极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党政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干旱、寒潮、霜冻、大风、高温、大雾、霾、沙尘暴、强对流天气、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8.1.2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8.1.3本预案所称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2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3.4县防减救灾办协调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3.5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平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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