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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
平市场监管发〔2024〕22号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办案机构或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等情形,向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机构提出的申诉或检举行为。
本制度所称情况通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机构对办案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不当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县局机关纪委为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本机关执法人员作出的;
(二)被投诉举报人为本机关的办案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
(四)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举报事项和事实依据;
(五)属于本机关执法监督机构管辖的范围。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就同一投诉举报事项,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六)已信访终结的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执法监督机构应于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邮件方式投诉,其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七条 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来源或投诉举报形式;
(二)材料接收、受理、结案等时间;
(三)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匿名投诉举报除外;
(四)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五)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
(六)处理结果;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并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提交材料的,补充提交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九条 执法监督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执法监督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不得拒绝、隐瞒、阻碍调查。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机构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停止的,应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责令停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经核查,发现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办案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限期改正,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执法监督机构。
执法监督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并在全局大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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