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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5/2019-0006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标  题: 【监督检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风险排查治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市场监管发〔2019〕80号 有效性: 有效

【监督检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风险排查治理的通知

平市场监管发〔2019〕80号

各市场监管:

近年来,我一直将食用植物油作为重点品种监管,总体质量持续向好,但近年“国抽”“省抽”和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用植物油中塑化剂、苯并芘、酸价超标和食用调和油标识标注不规范等问题频发,为了进一步提升我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水平,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风险排查治理的通知》(宁市监发[2019]82号)精神,我局决定今年继续开展食用植物油生产环节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范围

所有食用植物油获证生产企业、分装企业及食用油加工小作坊。

二、排查治理内容

一是继续开展塑化剂专项整治工作。在去年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核查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所有与油品直接接触的管道、容器、设备设施、滤布(滤网)等,要求企业一律不得使用塑料材质制品,包装物(瓶子、瓶盖、垫片)要索取批次塑化剂迁移量检测合格报告;要督促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必须严防塑化剂污染,对使用涉塑材料可能造成塑化剂污染的,要求其立即整改,限期不能完成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国抽”“省抽”中检验结果超过最大限量值的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封存及监督企业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严禁塑化剂超标食用植物油出厂销售。

二是开展苯并芘超标综合治理。食用植物油生产多数采用熟榨工艺,压榨前需要对胡麻籽进行高温炒制,若炒制温度和时间把控不准,易导致胡麻籽焦糊而产生苯并芘,不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也成为制约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各要督促熟榨工艺胡麻油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完成电气自动化炒制工艺技术改造,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其生产场所和关键控制点记录等要素符合审查通则及细则要求,设备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满足生产需要,确保能够有效控制苯并芘超标问题。新办生产企业如果不具备电气自动化设备,发证前现场核查焙炒设备项记“0” 分,现已获证的企业在2020年底前未完成炒制设备自动化改造的,其生产许可一律不予延续。

三是规范食用调和油生产过程和标签标识管理。食用植物油生产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 )标准规定,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且标识标签应注明各种油品的比例,并如实按配比从大到小顺序逐一标注;严禁虚假标注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无预包装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使用转基因原料要如实进行标注,对不涉及转基因的油品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食用油分装企业重点检查采购原料油是否为获证企业的产品,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油品或来路不明的原料油用于分装;防范企业为了满足亚麻籽(胡麻)调和油的色泽要求,在炒制时刻意提高温度和加长时间,使油品颜色加深的行为,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四是规范食用植物油贮存工作。食用植物油必须在封闭、阴凉、干燥、避光的条件下储存,避免贮存不当引起食用植物油氧化酸败;成品库应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库房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物品;食用植物油储罐应使用不与其发生反应的惰性材料制成,禁止用铜及其合金储罐装运食用植物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根据品种、等级不同在不同储罐中分别储存,同一油罐需储存不同品

种、等级的食用植物油时,应当对油罐及相关输送管道进行清洁,以防止交叉混合。

五是强化成品油抽检工作。食品科要结合“国抽”和“省抽”计划安排,做到获证生产企业年度抽检品种全覆盖,并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适度加大小作坊成品油抽检频次,抽样应以市场买样为主,市场样品基数不够时,也可以从企业成品库中抽取。

三、结果报送

要全面开展清查摸底,对本辖区内获证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及小作坊进行普查登记,并健全监管档案。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请各所2019年930日前将本辖区年度食用植物油风险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县局食品科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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