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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平司发〔2012〕18号
关于印发《平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平司发〔2012〕18号
各司法所、公证处、局属各科室:
现将《平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平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平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休假、请销假的规范管理,保障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年休假的预报、安排及批准
(一)各科室须于每年的
(二)休假应于当年的
(三)各科室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年休假的关系,每个科室在一个休假时间段内,原则上只能安排一名职工休假,本科室人员休假时间不得重叠。
(四)年休假审批制度。干部职工按年初科室的安排到期休假的,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休假审批表。一般工作人员经科室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基层司法所所长休年休假应经乡镇分管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休假审批表经审批后,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休假期间,如因单位工作需要,应当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待工作任务完成后,未休完的天数可以顺延。休假时,要保持通讯畅通。要到外地的,须告知局分管领导。
三、当年的年休假当年使用,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四、带薪年休假标准
(一)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二)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外派和挂职下派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所在单位安排年休假,工资关系和原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安排年休假。
(八)干部职工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当月发放外,其余部分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支付,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应休未休天数乘以200%。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应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
(九)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五、严格请病事假制度,凡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半天以上者,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审批表,按以下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岗:
(一)请假1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三)请假3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四)请假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应于当日送交局办公室备案。
(五)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凭医院证明。
(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先填写请假审批表的,要先电话请示分管领导或局长,经同意后方可离岗。但事后应及时补填请假审批表,交局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严格上下班制度。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科室负责人请假。
(八)休假期满应及时向领导销假,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六、奖惩制度
(一)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旷工累计超过10天者,不进行年度考核,不兑现年度有关奖励(包括年度所有奖项)。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假不上班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旷工全年累计超过2天者,扣发责任奖的四分之一;旷工超过5天者,扣发责任奖的三分之一:旷工超过8天者,扣发责任奖的二分之一。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5天者,扣发责任奖、年终奖的五分之一;超过10天者,扣发责任奖的四分之一;超过20天者,扣发责任奖的三分之一,并且年终考核时不得确定为“优秀”。
(四)病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者,扣发责任奖的六分之一;超过30天者,扣发责任奖的四分之一,年终考核时不能确定为“优秀”。
(五)本办法所称“责任奖”为本局机关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的综合考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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