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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14号)
平府复决字〔2023〕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男,农民,住宁夏平罗县黄渠桥镇
被申请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平罗县新区宝丰路
法定代表人:罗占华,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不服,于2023年4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1、依法确认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0102***号不动产权证书合法有效;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黄渠桥镇村民。早在2003年,申请人就在该队村庄规划点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盖了3间住房。申请人的房屋和父、母亲的住房系本队村庄规划的同一排。由于父、母亲已经去世多年,在2017年农村不动产登记时,经申请人申请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原属于申请人父母的宅基地一并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申请人申请后,经西润村村民委员会、黄渠桥镇人民政府和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单位实地勘察、测量和核实,在此基础上,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法确权登记并给申请人发放了(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0102***号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是2017年取得的,但是,申请人胞弟***的宅基地本来位于申请人宅基地的后一排。***自己认为父母亲的宅基地在父母亲去世后,他享有继承权,所以,不经申请人及镇、村组织同意,于2019年9月擅自将申请人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范围的一部分建起了两道围墙,从而将申请人进出房屋的通路彻底堵死。***的侵权行为发生后,申请人看在兄弟的份上多次与其沟通协商,也多次请求村队组织调解解决,但均没有达成协议。
2019 年 12 月,由于村委会和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果,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时情绪过激将***圈起的围墙推倒。之后,***恶人先告状,将申请人控告到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处理纠纷为由将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拿走。之后,经过申请人多次向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要求返还并要求给出合理的解释,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但不予返还。而且以涉案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为由作出《关于收回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平罗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了平府复决字(20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行政行为。申请人遂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决定将注销的(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 0102***号不动产权证书返还给申请人,从而恢复了该不动产登记证的效力。之后,申请人以达到了诉讼目的为由撤回了起诉。在上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虽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确是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主管部门,认为自己丢尽了面子,为了挽回面子和报复申请人又作出《关于收回***不动产确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被申请人的决定显然是挟嫌报复。所以申请人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罗县人民政府在复议中查明了事实撤销了被申请人的错误决定。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被申请人接到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后,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生效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是县人民政府的下级职能部门,理应遵照执行,但是被申请人处于报复申请人的目的,无视上级部门的正确决定,又一次在完全没有新事实新情况的基础上又一次作出了同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于2017年,当时,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以及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实地勘察、测量核查,在四至清楚、无争议且符合本村村庄规划的基础上才颁发的确权登记证。申请人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完全符合国家关于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和当地村庄规划的实际状况,即能维护当地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不顾国家政策和当地村庄规划的实际,又一次以申请人继承了父母宅基地为由再次作出《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的行为,明显是对申请人的挟嫌报复行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错误的《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我局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平复答通字[2023]13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程序。农村宅基地颁证程序首先由作业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勘测后对宅基地、房屋权属、面积、四至等进行公示,并且由权利人签字确认后由所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盖章确认,作业单位依据权利人以及所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数据进行登簿,并颁发农村不动产证书。
2017年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开展了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全面确权颁发。按照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程序,作业单位对测量后的权利人、面积、四至进行了公示,权利人签字确认后由所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盖章确认,作业单位依据权利人以及所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数据进行登簿,并颁发村不动产证书。
二、答复意见
***申请行政复议的诉求:1、确认其名下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 0102*** 号不动产权证书合法有效;2、撤销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
权属争议地块为***房屋东侧土地,地上无建筑物。该地块原为***生前名下的宅基地(平集用[2000]***号)。在实地测量时,西润村**的村庄规划完善、前后排坐落整齐,***与***宅基地中间没有院墙相隔,工作人员就将房屋东侧土地测绘到***的名下。
两轮公示图需要由土地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但当时西润村**包括***和***在内的多数村民,常年外出打工家中常年无人居住,因此由本队队长杨**代为签字确认。
鉴于***已过世,其名下宅基地地上无建筑物,按照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宅基地户主去世后,宅基地由本户籍内其他成员继承;本户籍内无其他成员的,户口消亡,宅基地由村集体回收。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先行收回***名下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0102***号不动产权证书,扣除***宅基地占地面积后,将剩余宅基地占地面积为***确权。原***宅基地使用范围,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由所在村委会及***、***共同协商,按照协议结果再重新予以确权登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同胞兄弟。涉案争议地块即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土地,曾在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父亲***名下。***去世前未对争议地块进行处置。2017年被申请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勘测确权颁发工作,作业单位实地勘测后对宅基地、房屋权属、面积、四至等进行了公示、确认。后经平罗县黄渠桥镇西润村村民委员会和平罗县黄渠桥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确认,最终依照确权程序向申请人颁发农村不动产证书。2021年1月6日,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作出《关于收回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告知书》,申请人不服此决定,2021年1月10日向县政府行政复议室提起行政复议,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复议答复意见》,2021年4月7日平罗县行政复议室作出“维持被申请人收回并注销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0102***号的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1]4号)。申请人***不服平罗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1]4号),2021年4月21日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5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2021)宁0202行初41号)。2021年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1]4号的决定》。2021年8月3日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9日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宁(2017)平罗县不动产权第 0102*** 号不动产权证书确有错误,可以实施更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宅基地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平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不予登记。
二、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四)被继承的住宅坍塌、依法拆除或者经鉴定为D级危房,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中,对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继承***遗留的宅基地,但***宅基地已坍塌,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有权收回***的宅基地。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被申请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扣除***宅基地占地面积后,将剩余宅基地占地面积为***确权。原***宅基地使用范围,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由所在村委会及***、***共同协商,按照协议结果再重新予以确权登记。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所作的《关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更正使用面积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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