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38号)
平府复决字〔2023〕38号
申请人:**,男,61岁,现居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雍海威,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关于取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批复》(平人社函******号),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取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批复》(平人社函******号)。
申请人称:一、我认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批文中我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准确的是我所享受养老保险应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被申请人所作的批复缺乏法律依据,所套用的所谓文件也好,规定也罢,不但年代久远,而且不是国家统一执行和本地区的现行文件,一个是浙江省劳动人社厅(劳人险函(1986)33号),另一个是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内人事福字(1959)第740号),我认为被申请人用距今60多年前和近40年前的外省、市文件来对我作出这样的决定过于牵强,过于偏颇,有失公立,没有丝毫的说服力,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原文复印件附后)。
三、即便被申请人是参照浙江和上海几十年以前的文件对我作出的这个决定,可文件也并无要将受处罚之前的工龄或军龄取消的明确规定。而军龄视同工龄是国家现行的针对退役军人的一项特殊的养老优惠政策,被申请人对我取消这个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四、被申请人在给我下达的告知书中提到,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诈骗犯罪行为,言下之意就是我有犯罪的嫌疑,请被申请人明确指出,我在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的过程中,提供了什么伪造的证明材料?又使用了什么隐瞒或者欺诈的手段?必须予以澄清(原文件复印件附后)
五、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和应得的合法经济利益,确保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我恳切请求各级领导能依法依规对我的复议请求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公正的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于2020年9月(身份证号:******************)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趸交2004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在平罗县就业创业服务局以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22年3月经县人社局批准退休,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11年10个月,其1976年12月至1981年1月在部队服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4年2个月,自2022年4月起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调查情况。2023年7月23日自治区人社厅反馈**(身份证号:******************)2013年4月至2021年4月在云南省云南景洪监狱服刑,存在“服刑人员疑似违规领取待遇”风险点。经核查,**2014年2月20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收监于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2019年8月10日提前释放。
三、处理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12月29日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第八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和《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内人事福字][1959]第740号)第一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经人社局2023年8月24日人社局党组会研究,一是取消**1976年12月至1981年1月(4年2个月)部队服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撤销原《关于李赞阳等8人到龄退休的批复》(平人社发******号)文件中**的退休审批。二是取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社保中心追回**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共计30784.32元。三是同意**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缴费年限满 15年后,按实际缴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
四、复议意见。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取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批复》(人社函******号),适用政策依据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76年12月至1981年1月在部队服役。申请人**于2020年9月(身份证号: ******************)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趸交2004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在平罗县就业创业服务局以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22年3月经被申请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11年10个月。2023年7月23日自治区人社厅反馈**(身份证号: ******************)2013年4月至2021年4月在云南省云南景洪监狱服刑,存在“服刑人员疑似违规领取待遇”风险点。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一是取消**1976年12月至1981年1月(4年2个月)部队服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撤销《关于李赞阳等8人到龄退休的批复》(平人社发[2022](56)号)文件中**的退休审批。二是取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社保中心追回**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共计30784.32元。三是同意**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缴费年限满 15年后,按实际缴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具有处理辖区内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责。
二、本案申请人主张1976年12月至1981年1月在部队服役期间的4年军龄计算入工龄,其复议主张的实质是要求将4年的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将军龄计算入工龄并不等同于将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照原劳动部劳办发(1997)116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界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项规定“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参照该规定,工龄并不等同于工作年限,工龄大于或等于工作年限。本案中,申请人**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属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其服刑完毕后于2020年9月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趸交2004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受刑事处分之前的4年军龄可计入工龄,但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也就不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函[1986]33号《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是针对在服役期间的军人涉嫌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复员、转业、退伍分配工作,以判刑时是否被开除军籍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从而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申请人**是退伍分配工作后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与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函[1986]33号《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两个文件未被废止,目前仍在适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取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险》(平人社函[20 23]40号),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取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险》(平人社函******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