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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0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4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54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4号)

平府复决字〔2023〕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6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未告知是否立案的办理情况不服,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立案的办理情况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并限期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关于新百大卖场(平罗店)出售不合格产品),物流单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底签收该投诉举报材料。截止今日,被申请人还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受理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应在接到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举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然而被申请人截止今日,仍未告知本案的受理情况,也未告知本案的办结结果或是否实行奖励相关信息,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排除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综上,请求领导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于2023年8月向我局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新百大卖场(平罗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我局于8月底签收了其投诉举报材料。经核实,我局确实收到了该信件,且已调查完毕并于2023年9月5日向其投诉举报材料上写明的地址邮寄了回复,有中国邮政EMS邮寄票据与快递信息为证。

综上所述,我局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关于新百大卖场(平罗店)出售不合格产品),物流单号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签收该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收悉后对该事项进行了调查,于2023年9月5日将相关回复材料向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中写明的地址进行了邮寄,物流单号为*************,物流信息显示2023年9月7日已签收。

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邮件详情、EMS邮寄票据、快递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立案的办理情况违法,经查实被申请人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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