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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1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7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57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57号)

平府复决字〔2023〕57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未告知是否立案的办理情况不服,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八宝茶”共计58.7元,收到产品后发现非法添加“玫瑰”,于2023年11月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诉求为赔偿、查处、奖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签收。

一、被申请人自2023年11月9日收到本人投诉举报案,而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通过 EMS(快递单号为“*************”)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书,本人签收时间为11月22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投诉举报法定期限为7个工作日。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已超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未明确告知该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也未通过电话、短信、电邮等形式明确告知本人是否受理该案。

三、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级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允许玫瑰花(重瓣玫瑰花)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该批准文书中明确说明玫瑰花中其中一种品种“重瓣玫瑰花”允许作为普通食品,目前玫瑰花有一万五千个品种,而该产品配料中并无明确是为哪种,如是“重瓣玫瑰花”应当由被投诉举报人举证或者被申请人查证,而被申请人并未履职。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发现就相似投诉举报内容我局已接到3起,我局工作人员与宁夏绿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其表示拒绝调解,并称其能够提供所售商品的生产商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随后到宁夏星海湖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负责人称其生产的星海湖八宝茶使用的是重瓣红玫瑰,并且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反馈的非法添加违法事实不存在,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不予立案。

针对申请人陈述我局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问题,我局认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作出调查结果并向其邮寄,此行为就证明我局已受理其投诉,构成实质上的受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八宝茶”共计58.7元,收到产品后发现非法添加“玫瑰”,于2023年11月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与宁夏绿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其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随后到宁夏星海湖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负责人称其生产的星海湖八宝茶使用的是重瓣红玫瑰,并且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行回复》,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 EMS(快递单号为“*************”)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购买凭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回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宁夏星海湖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本辖区投诉举报的职能。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投诉举报信回复》,但在回复中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0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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