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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1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60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60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60号)

平府复决字〔2023〕60号

申请人:***,女,出生年月1986年1月4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萧公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雍,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0日作出的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3]*****号),重新进行调查和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5日我在平罗县城关镇移动公司大厅办理业务时,一位女士说吵到她了,就开始骂我,我也回骂了几句,然后我就准备回家。我已经走到移动公司门外的广场中间,这时那位女士说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叫我,我又回到移动大厅,刚进移动大厅的门,一位男士直接给我迎面一拳,打在了我的脸上,当时打的我满眼冒金星,差点仰面跌倒,这时我就下意识的抬手指着他,准备低挡他再一次的进攻,然后这个男人又扑过来双手抓住我的头发,把我的头按倒在地,又哐哐哐的在石头地上碰了几下,然后我就昏迷了,我醒来时,是晚上8点多,我在医院了。

这件事,民警没有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第一、我和那位男士互不相识,他一进移动大厅的门就打我,而且把我打昏迷了,我确定这个人是黑社会。派出所到现在也没有调查这个人为什么要打我?为什么不对这个人进行拘留?我怀疑当时的办案民警和派出所故意帮这个人。

第二、我认定移动公司和这个女人是一伙的,是移动公司的人和这个女人合起伙来把我叫到移动公司,专门叫的黑社会的人来打我,这个事实派出所也没有调查清楚。

第三、派出所第一次找我录口供时,故意威逼利诱我说一些对对方有利的话,而且他们写的供词上没有我说的事实,在讯问我时,由于我的压力很大,出现了头晕、呕吐,这时他还要让我承认我打了对方,这个有他们的执法记录仪为证。

第四、派出所民警不给我看这个黑社会男人打我的全部真实的视频过程,我请求司法机关督促派出所能给我提供这个男人打我并把我送到医院的全程视频和执法记录。

第五、派出所的民警把这个男人打我的全部事实和依据为什么不在行政处罚书上写清楚,所以我怀疑这个民警是故意隐瞒事实。

恳请人民政府能依据事实,调查事实真相,还我一个公道,撤销这个不公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女,回族,37岁,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11月10日15时许,平罗县城关镇移动公司大厅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现场打架。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立即派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于当日受案开展调查。

后经调查查明:2023年11月10日15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移动公司大厅办业务时说话声音过大,因此与正在办业务的***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拿凳子要砸***时,被其他人拉开,后***的对象**到场又与***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脸上打了一下,***还手在**的脸上抓了一把,并在**的腿子上踢了一脚,*****按倒在地,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我局城关派出所认为***的违法行为成立,但为化解矛盾纠纷,办案民警将涉案双方当事人联系到所内进行调解,因双方针对赔偿争议较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办案民警于2023年12月7日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向*****进行告知,***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拒绝签字,**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捺印。后经审核,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23年12月10日对***作出行政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对**作出行政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之后办案民警依法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受害人送达。

综上所述,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作出的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0日15时许,申请人***在平罗县城关镇移动公司大厅办业务时说话声音过大,因此与正在办业务的***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拿凳子要砸***时,被其他人拉开,后***的对象**到场又与***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脸上打了一下,***还手在**的脸上抓了一把,并在**的腿子上踢了一脚,*****按倒在地。2023年11月10日15时许,平罗县城关镇移动公司大厅工作人员**报警,被申请人平罗县城关派出所立即派民警出警,2023年11月10日20时22分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传唤当事人**,2023年11月27日15时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传唤当事人***2023年12月10日,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3]*****号),2023年12月12日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传字[2023]*****号),2023年12月15日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向***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传字[2023]10107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3]**********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门诊病历、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3]*****号、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3]*****号)、传唤证(平公(城关)行传字[2023]*****号、平公(城关)行传字[2023]*****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平公(城关)行传字[2023]*****、平公(城关)行传字[2023]*****、平公(城关)行传字[2023]*****)送达回执、询问笔录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县公安局提供的视频资料,视频中申请人*****因发生口角,先后参与打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之规定。

综上所述,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3]*****号),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3]*****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十八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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