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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1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号)

平府复决字〔2024〕1号

申请人:***,女,出生年月1981年3月15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萧公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雍,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黄)行罚决字[2023]*****号),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黄)行罚决字[2023]*****号)。

申请人称:因**醉酒后,他老婆给他的朋友打电话,让***把车钥匙拿走,害怕他开车。***好心让女儿开车送**回家,中途**对女儿欺辱和殴打,导致我女儿害怕,当时联系到***父亲,***父亲在来的路上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父亲是老公安,**多次殴打他人、无证驾驶没有受到任何严重的处罚,希望人民政府审核。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女,42岁,1981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

二、简要案情。2023年11月25日19时许,在头石公路平罗县高庄乡东风村路段,***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回家时,**在醉酒状态下嫌***驾车行驶速度过快,*****殴打。

三、接出警及调查经过。2023年11月25日22时48分,黄渠桥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报警称,在平罗县头闸镇永惠村八队学校,报警人孩子被打。接报后黄渠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向受害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将该案情立为治安案件开展调查。

2023年11月26日,黄渠桥派出所民警对受害人***进行调查。***陈述,*****家中喝酒后无法驾车回家,***父亲******开车将**送回平罗。***驾驶车辆在回平罗途中,*****开车太快,用保温杯打在***的后脑勺处,又在***右侧脸部打了一巴掌。2023年11月27日,黄渠桥派出所民警对违法行为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供述,***驾驶车辆送其回平罗途中,其在醉酒状态下对事情发生经过记忆不清。

四、处罚结果。2023年12月5日,黄渠桥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处以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对处罚结果无异议。

平罗县公安局认为对**所作的平公(黄)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平罗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19许,在头石公路平罗县高庄乡东风村路段,***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回家时,**在醉酒状态下嫌***驾车行驶速度过快,*****殴打。2023年11月25日22时48分,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报警称,在平罗县头闸镇永惠村八队学校,报警人孩子被打,******系母女关系。2023年11月26日,黄渠桥派出所民警对受害人***进行调查,2023年11月27日,黄渠桥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3年12月5日,平罗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黄)行罚决字[2023]*****号),对**处以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处罚人**宣告并送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黄)行罚决字[202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门诊病历、受案回执、传唤证(平公()行传字[2023]******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平公()行传字[2023]******送达回执、询问笔录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为平罗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案卷中需要有当事人委托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委托书,但提交的材料中并无相关委托书,故行政复议申请主体不适格,应由案件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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