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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1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8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4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4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4号)

平府复决字〔2024〕4号

申请人:***,男,汉族,2005年9月25日出生,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住所地:石嘴山市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信受理不予答复的问题,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平罗县********店销售的“一只猫咖啡”不符合食品法一事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超时告知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投诉举报平罗县********店销售的一只猫咖啡;不符合食品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查处,告知投诉举报人结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签收。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现已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0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12月22日根据被投诉人经营信息,市监局领导将该投诉举报信签批至城关北区市场监管所。城关北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8日前往平罗县********店进行调查,发现该店画家下方货柜内有1个塑料封口袋内装有9支(10g/支)“一只猫”固体饮料,该店不能提供购进“一只猫”固体饮料的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发《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一只猫”固体饮料。市监局执法人员本着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的原则,就申请人投诉事宜与该店负责人沟通,其表示愿意给申请人退全部货款,但不同意其他赔偿。随后市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本次投诉的受理情况,电话中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本次调解,具体赔偿事宜待进一步协商。

对该举报线索,经市监局通过调查核实,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但鉴于平罗县********店为初次违法,且申请人购买后仅食用一支,虽在投诉举报信中称出现口渴等症状,但未提供其受到危害后果的证据,危害后果轻微;购进的“一只猫”固体饮料只向申请人售卖出一盒,其余均送人或自用,再未出售,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于2024年1月10日经市监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针对申请人陈述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的问题,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其电话告知,有电话录音为证,不存在未告知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微信号购买“一只猫”咖啡一盒,共付款398元,服用有口渴等情况,后与生产厂家沟通发现,该饮品疑似假冒伪劣食品。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12月28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平罗********店进行调查,发现该店货架下方货柜内有1个塑料封口袋内装有9支(10g/支)“一只猫”固体饮料,该店不能提供购进“一只猫”固体饮料的供货商及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1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购买商品照片、截图,广东信德集团法律事务部情况说明,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的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实质为投诉。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程序存在瑕疵,但对申请人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三、申请人就向******购买一只猫产品,涉嫌不符合食品法规定,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是否受理投诉,并依法告知申请人,该行为属于被申请人接收投诉处理投诉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该行为一定会被被申请人在后续是否立案处理所吸收,且被申请人已经就申请人投诉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已经对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因此,对于是否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告知,属于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应当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做出评价,故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申请人的实质性权利。被申请人应在今后工作中改正上述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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