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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2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5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5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5号)

平府复决字〔2024〕5号

申请人:***,男,汉族,2005年9月25日出生,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住所地:石嘴山市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举报平罗县********店销售的一只猫咖啡作出的不予立案的问题,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平罗县********店销售的一只猫咖啡不予立案;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投诉举报平罗县********店销售的一只猫咖啡;不符合食品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查处,告知投诉举报人结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签收。于1月17日接到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告知不予立案内容。涉案产品为假冒厂名厂址,虚假标注厂家,没有厂家则该食品未经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未经国家批准即上市销售。生产条件环境可能所产生的细菌等没有保障。典型小黑心作坊生产,所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产品信息均为造假,系为无标签食品,《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表,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编号”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第47条、第50条、第53条相关规定,商家并未履行法定职责,并未查验食品来源,其销售三无食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联系取得相关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等,现场已经发现涉案物品违法事实已经存在更不是被申请人作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未准绳,而不是随便以涉案产品违法轻微,及时改正,更以无标签的食品使用标签规定进行查处。无法可依为由来应对人民群众的举报的违法行为,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查处。

希望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解答:1.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改正了为何贵局执法检查中还能发现涉案食品;2.情节轻微,销售假冒信息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属于轻微违法;3.经营者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履行查验义务;4.贵局检查时经营者是否提供涉案产品检验报告;5.贵局执法发现经营者店内还存在涉案产品是否扣押/送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2月20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其通过微信在平罗县********店购买了一盒“一只猫”固体饮料,服用后出现口渴等症状,并通过联系该产品盒外标注厂家初步认定为假冒伪劣食品。2023年12月28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平罗县********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下方货柜内有一个塑料封口袋内装有9支“一只猫”固体饮料,该店不能提供购进“一只猫”固体饮料的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发《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一只猫”固体饮料并责令其在采购食品中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现场下发《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9支“一只猫”固体饮料,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平罗县********店成立于2023年11月22日,购进的“一只猫”固体饮料共计10盒(15支/盒),仅于2023年12月7日向申请人售出一盒,其余因新店开张顾客较少,均送人或自用,现场检查发现的9支“一只猫”固体饮料也是放在柜中自己留用,再未出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平罗县********店的行为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没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平罗县********店成立不久,为初次违法,且申请人购买后仅食用1支,虽在投诉举报信中称出现口渴等症状,但未提供其受到危害后果的证据,危害后果轻微;且该店购进10盒“一只猫”固体饮料,仅向申请人售出一盒,其余均送人或自用,再未出售,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自述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添加微信号购买“一只猫”咖啡一盒,共付款398元,服用后出现口渴等情况。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12月28日被申请人到平罗********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下方货柜内有1个塑料封口袋内装有9支“一只猫”固体饮料,且不能提供购进“一只猫”固体饮料的供货商及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发《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一只猫”固体饮料并责令该店在采购食品中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同时现场下发《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为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扣押9支“一只猫”固体饮料。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1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购买商品照片、截图,广东信德集团法律事务部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书、被申请人2024年1月1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的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件中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答复,没有依法履行受理告知义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程序违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决定,没有依法履行立案告知义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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