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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2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9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7号)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7号)

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住所地:平罗县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亮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4年1月2日作出的《关于***未批准退休的答复》,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4年1月2日作出的《关于***未批准退休的答复》。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关于***未批准退休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 日给申请人出具的“平罗县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可以显示,申请人的身份证号为******************,申请人申请退休,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业务受理单上核查后予以盖章确认信息正确。而后申请人打印出的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以上事实均已证明被申请人已经确认了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被申请人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其出具《关于***未批准退休的答复》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已于2023年8月28日由公安部门做“重户”注销处理。目前我国已经第五次人口普查,对于当时产生的“重户”问题已经根据现有的实际出生年月日进行重户注销,这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项目、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现存的身份证是证明我身份信息的最准确的依据,我也确实为1969年1月13日出生,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年龄的认定第一是出生证明,其次是户籍登记,公安机关根据我的实际出生时间对我的年龄进行了确认,注销了我的另一个身份信息:******************,故此身份信息已经不存在。

根据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给申请人出具的“平罗县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可以显示,被申请人处登记的信息也是******************,并以此信息收缴了我缴纳的社保保险费等,待我面临退休时,被申请人却用已经注销了的身份信息来延迟办理我的退休事宜,对我权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而被申请人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11]43号)文件,机械的用已经注销的身份信息认定我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个批复缺乏法律依据,且是内部文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规则,此规定与法有悖,不应使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号被注销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行为,被申请人的宁劳社发[2011]43号文件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规范文件,其行政效力不能大于法律效力。而且申请人的******************身份证号被注销后,被申请人经过确认核实后相继变更我的社保信息,其行为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综上,被申请人在公安机关作出户籍注销的法律行为和被申请人做出确认变更行政行为后,违法拒绝为我办理退休的事宜,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我恳请贵政府能依法依规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女,身份证号码:******************,2011年6月以******************的身份证号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始缴费时间为1999年1月,截至2023年12月累计缴费288个月。

二、调查情况。***于2011年6月以******************的身份证号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至2022年12月,2023年8月28日因“重户”公安部门注销了******************的身份证号码,保留了******************的身份证号码,我中心于2023年8月28日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将***的社会保障号码由“******************”变更为“******************”。

三、处理情况。《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43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原则上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确认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对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0号文件人员有关补费及待遇计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宁社保函[2012]7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人事档案的,应以身份证确定出生年月。初次参保登记时,已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填写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签注了‘以上情况及资料内容真实无误。如填报不实,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的责任意见,此表既是社会保险业务原始档案,也是此类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依据。因此,尽管后期变更了出生年月,也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原则为准”。***于2023年12月1日来我中心办理退休申请,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受理了退休申请。经我中心2023年12月26日退休会议审议,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因***参加社会保险确认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与此社会保障号码对应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2月1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基本养老金”之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审核未通过,我中心告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报退休。***2023年12月29日委托其丈夫邵学义向平罗县人社局提交投诉材料,称我中心违反规定拒绝办理***退休,我中心于2024年1月2 日向其送达了答复意见。

四、复议意见。我中心作出的《关于***未批准退休的答复》使用政策依据合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6月以******************的身份证号码按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始缴费时间为1999年1月,截至2023年12月累计缴费288个月。2023年8月28日,经平罗城关派出所查询,***名下共有两个身份证号码分别为:************************************,为解决重户问题注销******************的身份证号码。同日,***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至被申请人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变更社会保障号码,由先前的“******************”变更为“******************”。2023年12月1日,***前往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退休申请,被申请人受理了退休申请,后经被申请人退休会议审核,申请人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再次申报退休。

以上事实,有平罗县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注销户口证明、《关于***未批准退休的答复》、原户口本复印件、现户口本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0号文件人员有关补费及待遇计发的请示的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平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是其法定职责,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二、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本案中,申请人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中记载为1971年2月1日,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未批准退休的答复》,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未批准退休的答复,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未批准退休的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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