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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2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9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8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8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8号)

平府复决字〔2024〕8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住所地:平罗县城关镇宝丰路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221MB1532324R。

负责人:王志,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审管答〔2024〕***),于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审管答〔2024〕***);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有限公司通过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1.申请公开*************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及许可变更、备案提交的全部材料;2.申请公开*************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转让给***************的全部材料,如没有转让事实,则申请公开***************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及许可变更提交的全部材料。3.申请公开***************申请办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的相关材料、教练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的相关材料等。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审管答〔2024〕***,载明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即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部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答复时也应当区分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一、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供社会查询和监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被申请人作为备案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相关信息,但申请人在相关网站进行检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故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二、申请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备案、许可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商业秘密。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8.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9.各类设施、设备清单;10.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11.营业执照;12.学时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由许可改为备案的时间为2021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提交的材料与上述备案材料基本一致。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载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材料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也只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

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部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3.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当针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处理后作出答复,而不是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笼统的答复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既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也未针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区分处理,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截至目前,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共办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登记4户,并在平罗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

经审查,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准予***************办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登记决定,该业务登记平台为宁夏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

统,我局将审管联动告知书于2023年12月29日送至平罗县交通局,2024年1月4日送至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收到**********有限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2024年1月10日,我局以书面形式向***************送达《关于征求***************是否同意公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事项登记资料的意见》的函,2024年1月11日该公司以书面形式《关于征求***************是否同意公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事项登记资料的意见回复》回复我局,回复意见如下:“因我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对此,我公司拒绝公开以上全部资料”。综上,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在平罗县人民政府网对**********有限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另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下规定:“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因此,针对“信息公开”,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非所有政府信息都属于可公开范围。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法有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审理,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及许可变更、备案提交的全部材料;*************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转让给***************的全部材料,如没有转让事实,则申请公开***************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及许可变更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办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的相关材料、教练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的相关材料等。被申请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1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送达《关于征求***************是否同意公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事项登记资料的意见》的函,于2024年1月11日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平府征〔2024〕***)。2024年1月11日***************以书面形式《关于征求***************是否同意公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事项登记资料的意见回复》回复被申请人,回复意见为:“因我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对此,我公司拒绝公开以上全部资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审管答〔2024〕***)。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平府征〔2024〕***)、《关于征求***************是否同意公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事项登记资料的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审管答〔2024〕***)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作为平罗县审批职权集中行使部门与信息制作部门,具有负责公开其所制作的政府信息的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1月11日征求第三方意见,于2024年1月19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审管答〔2024〕***),符合法律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登记情况已主动在平罗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网址为http://www.pingluo.gov.cn/xwzx/gsgg/202402/t20240220_4461126.html,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公开的内容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书面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申请人**********有限公司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审管答〔2024〕***)程序合法,告知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审管答〔202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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