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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3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3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3号)

平府复决字〔2024〕3号

申请人:************

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3〕第***号),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听证、延期等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3〕第***号)。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8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公司************作出:1.没收规格型号5L/桶,生产日期2023-06-01的宁夏胡麻油食用油8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处罚决定。我公司认为此次处罚金额较大,在接到平罗县市场监管局的通知后我公司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未造成社会危害,而且我公司是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请念及我单位是初次违法并及时进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23年6月26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受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对************委托**********2023年6月1日生产的5L/桶的宁夏胡麻油进行抽检,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显示该批次的胡麻油中亚油酸(C18:2)、α-亚麻酸(C18:3)项目不符合GB/T 8235-2019《亚麻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申请人提出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检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食复**************),结论显示亚油酸(C18:2)、α-亚麻酸(C18:3)项目不符合GB/T 8235-2019《亚麻籽油》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1日,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2023年7月25日对案源进行了登记,9月1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申请人与**********于2022年1月1日签订委托代加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委托代加工胡麻油产品共4个品种。2023年6月1日,**********申请人生产规格型号5L/桶、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8个月的宁夏胡麻油,数量:10桶,单价:51元/桶,金额合计:510元。申请人2023625日,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平台网址:https://www.tmall.com)**粮油旗舰店销售2桶规格型号5L/桶、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8个月的宁夏胡麻油,销售单价是95元/桶,订单总价190元。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收到《检验报告》(No:********),立即发布召回公告,除2桶胡麻油通过天猫平台被购买用于抽检外,剩余8桶胡麻油全部未销售已召回,于2023年7月26日退回被委托方**********。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下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0063),对申请人召回的不合格食用油实施扣押。根据以上价格和数量核算涉案货值金额为10桶×95元=950元,违法所得为(95元/桶-51元/桶)×2桶=88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8日,本局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3〕***号),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1日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经我局复核,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本局不予采信。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申请人送达平市监处罚〔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生产经营的食用油为委托**********为其加工生产,且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之规定,已明确委托方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申请人既无从轻处罚情节又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35:“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般】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格型号5L/桶、生产日期2023-06-01的宁夏胡麻油食用油8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0088元。

三、申请人不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2年7月23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申请人委托**********生产的**牌胡麻油进行抽检,经抽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后经复检仍不合格。2022年10月18日我局立案调查,2022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平市监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称抽样单填写不规范,经我局复核,情况属实,经机关负责人审批我局予以撤案。我局虽未对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存在实质违法行为,因而本次违法行为并非其初次违法。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平市监处罚〔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且申请人2022年就已存在违法行为并被我局查明证实,不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不应免予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6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受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对申请人************委托**********于2023年6月1日生产的5L/桶的宁夏胡麻油进行抽检。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后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显示该批次的胡麻油中亚油酸(C18:2)、α-亚麻酸(C18:3)项目不符合GB/T 8235-2019《亚麻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申请人************提出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检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食复**************),结论显示亚油酸(C18:2)、α-亚麻酸(C18:3)项目不符合GB/T 8235-2019《亚麻籽油》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复检检验报告,2023年9月1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签订委托代加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委托代加工胡麻油产品共4个品种。2023年6月1日,**********申请人生产规格型号5L/桶、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8个月的宁夏胡麻油,数量:10桶,单价:51元/桶,金额合计:510元。申请人2023625日,通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平台网址:https://www.tmall.com)**粮油旗舰店销售2桶规格型号5L/桶、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8个月的宁夏胡麻油,销售单价是95元/桶,订单总价190元。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收到《检验报告》(No:********)后发布召回公告,除2桶胡麻油通过天猫平台被购买用于抽检外,剩余8桶胡麻油全部未销售已召回,于2023年7月26日退回被委托方**********。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0063),对申请人召回的不合格食用油实施扣押。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3〕***号),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1日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撤销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平市监处罚〔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3〕***号)、《委托代加工合同》《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单、销货单、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SZ2022-0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解强〔2023*******)、食品召回总结报告、主动召回胡麻油的公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在2024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重点从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程序合法性、行政处罚适当性两个方面进行审理。

(一)处罚程序合法性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并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已告知申请人对抽样程序、抽样结论有异议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相关程序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

(二)行政处罚适当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在收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自查整改,纠正违法行为,配合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张贴召回公告,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2022年7月23日“************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案”,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不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3〕第***号),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4〕5号)

(五)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等,结合具体情况明确罚款的从轻、减轻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情形;参考相关法律规范对教唆未成年人等的从重处罚规定,明确罚款的从重情形。

(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域、领域等实际情况,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形象,依法文明应对突发情况。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追责免责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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