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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3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8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9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9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9号)

平府复决字〔2024〕9号

申请人:***

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7

法定代表人:吴少兵,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关于平罗县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公告》《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平罗县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公告》《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一是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布补偿方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1.缺乏民主参与。《国务院590号令》明确指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且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而被申请人自始未让申请方与第三方评估机构有任何沟通。故申请人不清楚此评估机构是否合法。2.公告中的维权告知错误。公告中盖的是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章,却写的是:不服公告向石嘴山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导致申请方维权遇阻。

二是实体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且《国务院590号令》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申请人的房屋建于2001年,房屋产权证上明确写着属于集体房产且非住房性质,是当初平罗贸易公司名下商业房产的一部分,自始都用作商业用途,而被申请方现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2000多一平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且不提有无产权置换、剩余使用期补偿、停产停业安置等补偿措施等,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10日,我局向***发布了《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公告》(含附件《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发布主体应是县级人民政府。2024年3月11日,因发布主体错误,我局向***送达了《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公告》(含附件《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撤销决定书。目前我局正在请示县人民政府对***位于人行一号楼后院的房屋进行征收,待房屋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另行公布。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发布了《关于人行一号楼后***房屋征收公告》(含附件《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人行一号楼后***房屋进行征收。2024年3月11日,因发布主体错误,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了《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公告》(含附件《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3月12日已向***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公告》(含附件《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公告>的撤销决定》《<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撤销决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平罗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由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发布了《关于人行一号楼后***房屋征收公告》(含附件《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属发布主体错误。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受理该案件,由于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在案件受理前撤销了上述公告,故现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公告》(含附件《关于人行一号楼后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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