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3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7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17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7号)

平府复决字〔2024〕17号

申请人:**,女,满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无蔗糖全麦面包’一案”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投诉举报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无蔗糖全麦面包/20袋/箱”),挂号信单号为(*************)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3月29日签收送达。然而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逐复议。

申请人认为,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以及本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但至今并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2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已于2024年4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由于4月4日至4月6日清明节放假、4月10日至4月11日开斋节放假,因此我局于3月2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4月12日邮寄告知,并未超过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关于投诉举报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无蔗糖全麦面包/20袋/箱”,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9日签收,开展调查核实后已于2024年4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原投诉举报函、邮件跟踪查询截图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2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4月12日邮寄告知。期间4月4日至4月6日为清明节假期,4月10日至4月11日为开斋节假期,故未超过法定期限的7个工作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时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履行其答复投诉举报的职责,属于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程序性告知行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