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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3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6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0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10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0号)

平府复决字〔2024〕10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

住所地:平罗县萧公大街与德渊路交叉口向西60米处

法定代表人:杨瑞雍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2024年3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3月10日下午6时许,开车从惠景苑东门经过北环路回家,在经过贺兰山路与定远路路口时,路口指示灯为黄灯,我停车等待横向车辆经过,待横向车辆通过后指示灯还是黄灯,没有变灯,于是我就开车经过路口回家了,在3月13日晚上,12123提示消息说我闯红灯,我就看12123图片为黄灯,我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到平罗县交警队申请复议,交警队工作人员说就是闯红灯,说太阳照在灯上有色差,我请求调取监控视频和当时横向指示灯的监控视频,交警队工作人员说监控视频没有了,找不到了,拒绝调取,让我到司法局申请复议,因此我向司法局提出申请,恳请相关领导给予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材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该起交通违法行为是*******号小型轿车2024年3月10日18时03分沿平罗县定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贺兰山路与定远路交叉路口处,在由南向北方向红灯亮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被电子警察抓拍。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到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违法处理窗口处理的该起违法行为。我大队调取了*******号小型轿车2024年3月10日18时03分在贺兰山路与定远路交叉路口处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法证据照片,违法证据照片共有4张照片,第一张照片显示2024年3月10日18时03分35秒,该车头北尾南在停止线内,由南向北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第二张照片显示2024年3月10日18时04分12秒,该车整体已越过停止线,由南向北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第二张照片显示2024年3月10日18时04分12秒,该车整体已越过停止线,由南向北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第三张照片显示2024年3月10日18时04分16秒,该车已通过路口,由南向北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第四张照片是车辆细目照片,照片能够清晰看清车牌号为*******号红色“起亚牌”轿车。大队还调取了该路口该时段的所有过车数据,能够证明在该时段东西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绿灯,该时段该路口交通信号灯并无故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违法事实证据充分,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无据,公安机关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遏制易肇事肇祸严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晚上收到交管12123提示信息:2024年3月10日下午6时许,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贺兰山路与定远路路口时,存在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向平罗县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平罗县行政复议机构于3月19日受理该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在红灯位置显示黄灯,系路口红绿灯故障,被申请人认为该路口红绿灯并无故障。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违法行为照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设置道路交通信号灯,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行人、车辆驾驶人都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涉案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为:上方系红色指示灯、中间系黄色指示灯、下方边系绿色指示灯,且信号灯无闪烁或常亮情形。红色指示灯由南向北等待时间,路口秩序正常。申请人通过路口时,应以实际指示灯显示为准。申请人通过路口时,上方红色指示灯常亮,其它指示灯熄灭,申请人驾驶车辆自18时03分35秒在路口停车等待,在绿色指示灯未显示的情形下,通过路口。申请人述称信号灯不变灯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本机构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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