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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3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1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1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1号)

平府复决字〔2024〕11号

申请人:***,汉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

住所地:平罗县萧公大街与德渊路交叉口向西60米处

法定代表人:杨瑞雍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红崖子)行罚决字[2024]*****),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2024年3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红崖子)行罚决字[2024]*****号)。

申请人称:违法行为人在民警处理阶段,态度恶劣,且打完人后民警敲门,对方拒绝开门,对方当时是掐我的脖子,使我喘不上来气,又拽我的头发使我头部着地摔地,如果没有人拉开,我将会被掐的窒息,第二天再调解的时候,违法行为人否认事实,他的家人也是态度恶劣的骂人,在录口供期间捏造事实,对打人事实拒不承认,在调解阶段,态度恶劣,口出秽言,对方是党员身份,对周围群众不仅起不到带头作用,反而向周围人传播负能量,对打人事件恶意传播,到现在没有一点悔意,理直气壮,我认为派出所应当考虑违法行为人的态度、身份、有没有悔意而决定处罚结果,对方到现在都不认为自己做错,没有一丝丝愧疚,我认为应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拘留教育处罚,希望能得到考虑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13日20时许,***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在红崖子乡三棵柳村***家中,被其堂哥***殴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24年2月14日,平罗县公安局红崖子派出所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当日办案民警依据平公(红崖子)行传字[2024]*****号传唤证对***进行传唤调查询问,在对***询问中,***承认自己用手在***颈部处推搡。后办案民警又对***进行询问并接收***提供的受伤照片、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2024年2月27日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根据******的陈述和申辩,*********的证人证言,***鉴别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存在故意伤害***身体的违法行为,且***身体受伤情况经平罗县物证鉴定室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平罗县公安局红崖子派出所依据调查的证据,依法给予***行政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平罗县公安局对***所作的平公(红崖子)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平罗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13日20时18分接到报警,家住平罗县红崖子乡三棵柳村三队的***在同队的***家门口,被其堂哥***殴打。2024年2月14日,平罗县公安局受理该案件为行政案件调查。同日,办案民警依据平公(红崖子)行传字[2024]*****号传唤证对***进行传唤,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承认在家中与***发生推搡。针对现场其他人*********等人的询问,证实******之间存在肢体接触。***于2024年2月14日到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喉挫伤,颈部掐伤。平罗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20日向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发出鉴定聘请书(平公(红崖子)鉴聘字[2024]*****号)。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平公(物)鉴(临床)字[2024]**号的鉴定文书,认定***的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鉴定通知书于当日送达被害人及违法嫌疑人。平罗县公安局于2024年3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作出平公(红崖子)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公安局依据调查的证据,依法给予***行政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当日提出陈述和申辩,认为推***属于正当防卫,平罗县公安局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关于对***陈述申辩理由复核意见》,最终意见是:***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建议依法予以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红崖子)行罚决字[2024]*****)于2024年3月18日,直接送达至***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平公(红崖子)受案字[2024]*****)、《受案回执》《传唤证》(平公(红崖子)行传字[2024]*****)、《传唤证》(平公(红崖子)行传字[2024]********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平公(物)鉴(临床)字[2024]**)、《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红崖子)行罚决字[2024]*****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平罗县公安局对******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鉴定文书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于2024年2月13日实施了损害***身体的行为,***的行为伤害了他人,但尚未构成轻微伤标准,情节较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情形。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依法对申请人身体损伤进行检验,及时告知检测、检验结果并听取申请人意见;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告知救济途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红崖子)行罚决字[2024]*****,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红崖子)行罚决字[202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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