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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3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9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9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19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9号)

平府复决字〔2024〕19号

申请人:***,身份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少兵,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前期物业合同。

申请人称:一是前期物业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前期物业合同作为关系到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重要文件,其内容直接关系到物业服务的质量、费用分摊、权益保障等方面,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前期物业合同应当公开,以便业主了解合同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前期物业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前期物业合同的申请,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前期物业合同导致申请人无法了解合同内容,无法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给申请人及其他业主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因不依法公开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前期物业合同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前期物业合同并书面答复,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称: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我局公开的“平罗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套、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备案表全套(包含但不仅限于招标、投标、定标、评标、中标五大流程及5个专家签字),后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且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不属于法定的向我局进行行政备案的事项,故我局无法向***进行公开,按照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属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人签订的民事合约,已建议***向平罗县***小区业主大会申请取阅,或向平罗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查阅。二是***申请我局公开的“平罗县***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表”,其中竣工验收备案表将对***进行送达,2009年之前建设的住宅小区,消防验收备案表由平罗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管理,建议向平罗县消防救援大队或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平罗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套、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备案表全套(包含但不限于招标、投标、定标、评标、中标五大流程及五个专家签字),后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表。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送达《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其申请公开的“平罗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套、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备案表全套(包含但不仅限于招标、投标、定标、评标、中标五大流程及5个专家签字),后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并非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物业管理信息备案范围,依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属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人签订的民事合约,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公开,建议申请人***可向平罗县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县***小区业主大会申请查阅相关资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平罗县***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表”,其中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属于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示范围,另我县2009年之前建设的住宅小区,消防验收备案表由平罗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管理,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平罗县消防救援大队或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重新送达《平罗县***B3号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上事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答复,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22日的答复中已告知了申请人获取途径,但《平罗县***B3号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属于被申请人可以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公开,而是在2024年5月13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虽然被申请人进行了补救,但该送达明显超出了法定期限,且申请人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3月22日作出的答复,因此依法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的行为违法,同时因被申请人已告知其未掌握的政府信息的获取途径,并已提供了其掌握的《平罗县***B3号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撤销后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24年3月22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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