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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3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2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12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2号)

平府复决字〔2024〕12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萧公大街19号。

负责人:杨瑞雍,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号)。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对此案处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对申请人与********被给予不同的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本案的关键事实。**系申请人经营的平罗县******的大堂经理,其与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申请人为避免事态恶化,一直在劝阻双方,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可见,事情的起因是因**引起,申请人是制止、避免事态扩大化的劝架者。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系**挑起事端,在民警处置过程中,**打电话叫来其姐姐**及家人,其姐不分青红皂白,无视民警劝阻、隔离,谩骂申请人,并撕扯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头部被拳击、衣服被撕烂,申请人才被迫打了**一耳光,过错完全在**。其次,对申请人的行为即便不能认定为自卫,也应定性为情节轻微。考虑到事发原因、经过,考虑到申请人打**是在实际发生纠纷双方(*****)已被民警制止,案外人**无视民警办案,办案民警未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案外人**,才是两个案外人发生纠纷的情况,最多予以罚款。

最后,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正。案件发生后,申请人在派出所如实陈述了事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规定是拘留或罚款择一处罚而不是并用处罚,故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在此案件中,被申请人应当公平处理。给予申请人重于**的处理结果,有违公平正义。故申请人依法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基本情况。***,男,汉族,现年45岁,1979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二、出警经过。2024年2月9日12时许,城关派出所接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平罗县上河城******内,报警人被打。接警后,民警***带领辅警**出警到达现场了解到:2024年2月9日12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内,*****因“传闲话”发生争吵后在餐厅内相互撕扯。***的儿子***拉架过程中致**摔倒在地。后**给其姐姐**打电话后,同时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的姐姐**、姐夫***、母亲***三人随后来到******门口,*****发生争吵过程中,**骂了***一句脏话,***在出警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出手殴打**,朝**的面部打了一巴掌,**被打后,才扑过去撕打***,其母亲***、丈夫***看到女儿、妻子被打后,也先后扑过去撕打了***,后经现场民警进行了制止。

三、案件事实及处理经过。2024年2月9日12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内,*****因“传闲话”发生争吵后在餐厅内相互撕扯,***的儿子***在拉架过程中致**摔倒在地,后**给其姐姐**打电话后,同时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的姐姐**、姐夫***、母亲***三人随后来到******门口,*****发生争吵过程中,**骂了***一句脏话,***在出警民警在场的情况下,首先出手殴打**,朝**的面部打了一巴掌,致使**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被打后,才扑过去撕打***,其母亲***、丈夫***看到女儿、妻子被打后,也先后扑过去撕打了***。后经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24年3月27日对**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为轻微伤。

2023年3月29日,平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的事实和依据。我局对***的处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的陈述、***********的陈述、证人*****、王兵兵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的伤情鉴定文书等事实依据。

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理由是:***作为******负责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对事情进行化解处理,但*****的家人********到场后,********并没有撕扯、殴打********发生争吵后,只是骂了***一句,***就在出警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出手殴打了****被打后,才扑过去撕打了***,其母亲***、丈夫***看到女儿、妻子被打后,也才扑过去撕打了***。且**被打后,本人申请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为轻微伤。

综上,我局对***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请平罗县人民政府对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9日12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相互撕扯,申请人***进行劝阻;***之子***在拉架过程中致**摔倒在地。后**给其姐姐**打电话,同时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处置过程中,**的姐姐**、姐夫***、母亲***三人随后来到******门口。在平息事情过程中,**与申请人***发生言语争吵、辱骂,申请人*****的面部打了一巴掌。**被打后,扑向***进行撕打;其母亲***、丈夫***也先后扑向***进行撕打,现场民警予以制止。**被打后,经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24年3月27日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为轻微伤。2024年3月29日,平罗县公安局作出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送达回执、调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物)鉴(临床)字[202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平公(城关)行鉴通字[2024]*****号)等程序性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事实认定清楚。本案中,**与申请人***发生争吵过程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申请人***在出警民警在场的情况下,首先出手殴打**,朝**的左侧面部扇一耳光,**被打后,才撕打申请人***。对于**左耳外伤被法医评定为轻微伤的事实,**及申请人***均知悉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对事实发生过程也无异议。因此,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

二、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均充分保障了申请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首先,在2024年2月29日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询问过程中,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得到申请人签字、按手印认可。其次,在2024年3月29日将**的鉴定结果通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平公(城关)行鉴通字[2024]*****号)告知了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最后,在2024年3月29日作出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通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并且明确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签字、按手印认可。因此,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三、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第四十条、殴打他人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因为言语矛盾发生打架事件,根据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提供的鉴定文书,**被鉴定为轻微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于殴打他人予以处罚的情形分别作出规定的情形,其中情节较轻是指没有造成轻微伤或者主观过错比较小的情形。申请人***不具有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在“一般情节”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即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故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叁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

四十、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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