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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8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18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18号)

平府复决字〔2024〕18号

申请人:***,汉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

住所地:平罗县黄渠桥镇政府西侧

负责人李仁,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于2024年416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黄)行罚决字[2024]*****),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2024年416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行罚决字[2024]*****号)。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与儿子**一同在农田里渠上安装进水口,同村村民***到农田里对着申请人父子开始谩骂,申请人并没有理会******得寸进尺对着申请人骂道,被逼无奈之下,申请人站起来拿着铁锨开始散地埂,***就走过来用肩膀用力将申请人撞飞在农田里,当时申请人被撞倒在农田昏迷,**看到此情况后便报警,并给村上领导打电话,随后村书记赶到现场将昏迷的申请人叫醒扶起来,申请人醒后头痛头晕,心里难受恶心、呕吐,随后被120拉到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随后回家休养,休养期间申请人头部疼痛难耐,胃部反酸,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到宁夏银北医院进行检查。随后被申请人约双方进行调解,***态度非常嚣张,并称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被申请人便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的查明处明确写道:“******因为田埂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接触后,***倒地(自述受伤)”,实际事实并非如此,而是***一直用极其难听的言语谩骂挑衅申请人,并且故意从地埂的另一面过来用力将申请人撞倒在农田,因***力量非常大直接将申请人撞倒昏迷并受伤。

综上所述,现申请人认为***到农田辱骂自己,并故意挑事将申请人撞倒在农田受伤的行为已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现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03月28日09时许,在平罗县黄渠桥镇渠中村十一队田地内,******因为田埂发生纠纷,双方在阻拦对方加田埂的过程中用肩膀撞击对方,***倒在松软的农田里,自述受伤,经平罗县人民医院检查腹部彩超、颅脑CT和腰部CT,结果均显示正常。

******因为田埂发生纠纷,双方在阻拦对方加田埂的过程中用肩膀抗对方,***倒在松软的农田里,自述受伤,经平罗县人民医院检查腹部彩超、颅脑CT和腰部CT结果均显示正常。***虽然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但情节特别轻微,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对***所作的平公(黄)不罚决字[202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平罗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本案卷宗。2、证据清单。

经审理查明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于2024年3月28日09时许接到报警,**报案称:在平罗县黄渠桥镇渠中村十一队田地内,******田埂纠纷发生肢体接触。2024年3月28日,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受理该案件为行政案件调查。同日,办案民警依据平公(黄)行传字[2024]*****号传唤证对***进行传唤,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承认与***存在肢体接触。2024年3月28日***在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CT、腹部彩超检查,结果显示正常。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于2024年4月16日组织双方调解,当事人双方拒绝调解。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于2024年4月16日根据调查的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黄)不罚决字[2024]*****)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做出的平公(黄)不罚决字[2024]第*****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

一、处罚作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

二、事实认定清楚。本案中,2024年3月28日9时许,被申请人接到“03.28平罗县黄渠桥镇渠中村十一队田地内殴打他人”的报案,被申请人民警按照程序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相关证人客观、真实的陈述了申请人与***在发生口角后,仅有一次肢体接触。申请人陈述的“医生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通过申请人所提交的CT检查报告单均显示正常;申请人陈述的“事发当时***一直在用及其难听的言语谩骂挑衅申请人”,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进行支撑,本机关不予采信。

三、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均充分保障了申请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首先,在2024年4月1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过程中,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得到申请人签字、按手印认可。其次,在2024年4月16日作出平公(黄)不罚决字[2024]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申请人并在《送达回执》签字、按手印。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用肩膀撞击对方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黄渠桥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黄)不罚决字[2024]*****,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黄)不罚决字[202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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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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