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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4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21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2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21号)

平府复决字〔2024〕21号

申请人:***,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平陶公路附近G109

负责人雍加林,系该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30日作出的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5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为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3月21日20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与姑姐***因母亲丧葬费分配问题发生口角,***的姑妹***在劝架过程中,******面部殴打,致使***倒地。

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殴打行为导致申请人耳闷、耳鸣、听力下降不适。头部有一处挫伤。申请人被击倒后导致右足第2跖骨远端骨折伤情加重,疼痛难忍,已无法正常行走。***不仅不予赔偿治疗费用,甚至在此期间其女儿前往申请人所住的医院病房对申请人进行谩骂导致申请人不堪忍受最终报警。申请人认为***毫无认错悔改表现,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故申请人认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应依法作出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而不是仅仅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平罗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客观,没有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诊断证明。

在鉴定报告第三页明确载明:2024年3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X线片显示“骨折线模糊,骨折端对位对线良好”(骨折线模糊代表骨折断端已经形成骨痂,骨折两端已有连接生长,是不会移位的),同时根据2024年3月22日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申请人右足第二跖骨骨折,对位不良”(对位不良就是说骨折断端的内外、前后和上下移位称为对位不良),诸多证据表明申请人因违法行为人***对申请人的殴打行为导致申请人耳闷、耳鸣、听力下降不适,申请人被击倒后导致右足第2跖骨远端骨折。但鉴定意见中载明“骨折与殴打行为无关、听力受损依据不足”,明显有失偏颇,申请人认为鉴定报告没有全面、综合的考虑申请人的诊断证明,其次在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面部殴打,致使***倒地”,申请人跖骨骨折系陈旧伤系事实,但申请人在遭受殴打前已康复,已可以正常活动行走并上班。但***的殴打行为导致申请人刚痊愈不久的骨折又复发,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骨折、耳鸣、听力受损等症状与***的殴打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的殴打行为系导致申请人耳闷、耳鸣、听力下降不适,右足第2跖骨远端骨折等病因的直接原因。

三、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办案民警态度恶劣,处处偏袒打人者。1.城关派出所民警面对申请人家属为何不做伤情坚定、不拘留***的质询,办案民警对其家属态度恶劣,曾向申请人家属说出“你是不是听不懂人话?”等违背公安干警办案规定的言辞,申请人家属向有关机关反映此事,但均未得到回应及妥善的解决。2.申请人认为鉴定报告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没有综合考虑案情和诊断证明,从而作出违背科学、鉴定规定的鉴定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故申请人认为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请人罗列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处理3.21平罗县城关镇*********殴打他人案的违法违规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给予公正的解决。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对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2024年3月21日20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与其弟媳妇***因其母亲***丧葬费用分割问题发生口角,***妹妹***上前劝说后被嫂子***在其面部扇了一巴掌,民警了解情况后因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遂当即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后调解未果,随后民警将该警情受理为治安案件进一步调查。于4月30日对违法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且于当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夫妇,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办案民警明确向***的丈夫***告知了对***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因此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人提出平罗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客观,没有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诊断证明,作出的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4月18日,办案民警联系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警号:******)受理了***的伤情鉴定,对***进行了初步的查体。4月28日经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显示:根据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活体检验所见,分析如下:1.被鉴定人自述2024年1月13日骑电动车时被汽车撞倒,就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行右足X线片检查,诊断为右足第2跖骨骨折,后于门诊对症治疗;鉴定阅其2024年3月1日右足X线复查片提示右足第2跖骨远端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局部骨折线仍清晰可见。2024年3月21日(车祸伤后约两月余)被他人击打后摔倒致右足受伤,伤后就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行右足X线片检查,诊断为右足第2跖骨骨折并住院治疗;鉴定阅其2024年3月22日、4月4日及4月11日片提示右足第2跖骨远端骨折,对比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2024年3月1日右足X线复查片,骨折部位、形态、程度较前未见明显变化。综上,根据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活体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右足第2跖骨远端骨折系陈旧性骨折,属原有疾患,与2024年3月22日外伤无关,不予评定损伤程度;2.被鉴定人自述2024年3月21被他人用手掌击打左侧头面部致伤,伤后感耳闷、耳鸣、听力下降不适,就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行相关检查,诊断为“左耳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左耳神经性耳鸣”;审阅现有相关病历资料、结合活体检查,未发现左耳外伤所致病理性改变,故本次外伤直接导致其听力下降依据不足,不予评定损伤程度;3.被鉴定人***2024年3月22日头面部所受损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不构成轻微伤。办案民警于4月29日向受害人***的丈夫***送达了鉴定文书,***当即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经报上级部门审查,***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故决定不予重新鉴定。在书面通知***不予重新鉴定的同时,民警还告知了对鉴定存在异议可向有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存在不客观、没有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诊断证明、作出的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提出办案民警态度恶劣,处处偏袒打人者的问题。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写到城关派出所民警面对申请人家属为何不做伤情鉴定、不拘留***的质询,办案民警对其家属态度恶劣,曾向申请人家属说出“你是不是听不懂人话?”等违背公安干警办案规定的言辞,申请人家属向有关机关反映此事,但均未得到回应及妥善的解决。2024年3月27日***丈夫***致电我所警务辅助人员**,询问为何不做伤情鉴定、不拘留***,我所警务辅助人员**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因为***还在住院,待病情稳定后办案民警会主动联系伤情鉴定事宜,且案件尚在调查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无法对违法嫌疑人执行拘留,全程态度恳切,无态度不好、不规范用语的情形,有通话录音为证,且就该事,申请人向上级部门投诉了办案民警态度差的问题,石嘴山市公安局督察支队领导听取了当时的通话录音,经过调查,办案民辅警无申请人投诉的情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申请人夫妇先后多次向上级部门投诉办案民警,且有诬告办案民警情形,对此,我所办案民警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20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与其弟媳妇***因其母亲***丧葬费用分割问题发生口角,***妹妹***上前劝说后被***在其左侧面部扇了一巴掌,后被其亲戚劝解拉开。申请人***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因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遂当即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后调解未果,随后民警将该警情受理为治安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晚就诊于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于3月22日被诊断为“左耳外伤、左耳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左耳神经性耳鸣”。经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24年4月28日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右足第2跖骨远端骨折系陈旧性骨折,属原有疾患,与2024年3月22日外伤无关,不予评定损伤程度。2.被鉴定人***2024年3月22日外伤直接导致其听力下降依据不足,不予评定损伤程度。3.被鉴定人***2024年3月22日头面部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2024年430日,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申请人的丈夫申请重新鉴定,平罗县公安局审查后于2024年4月30日送达《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平公(城关)行不重鉴通字[2024]*****号)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送达回执、调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物)鉴(临床)字[2024]5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平公(城关)行鉴通字[2024]*****号)《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平公(城关)行不重鉴通字[2024]*****号)等程序性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事实认定清楚。本案中,***与其弟媳妇***因其母亲***丧葬费用分割问题发生口角,***妹妹***上前劝说后被***殴打其面部,***未还手。对于***殴打申请人***的事实双方均知悉且未提出异议,双方对事实发生过程也无异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中,鉴定机构、鉴定人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已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未出现以上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申请人***称“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机关不予采信。因此,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认定***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

二、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对***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均充分保障了相关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首先,在2024年325日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询问过程中,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得到申请人签字、按手印认可。其次,在2024年4月29日将申请人***的鉴定结果通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平公(城关)行鉴通字[2024]*****号)告知了申请人***,于4月30日送达《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平公(城关)行不重鉴通字[2024]*****号)最后,在2024年430日作出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通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明确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并且明确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因此,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三、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第四十条、殴打他人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因为言语矛盾发生殴打事件,根据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提供的鉴定文书,申请人***不构成轻微伤,伤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于殴打他人予以处罚的情形分别作出规定的情形,其中情节较轻是指没有造成轻微伤或者主观过错比较小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24年430日作出的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作出的平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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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

四十、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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