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4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23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2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23号)

平府复决字〔2024〕23号

申请人:**,1982121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行为,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在平罗县***超市购买了一袋“盼盼华夫蛋糕”食用后发现该蛋糕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保质期6个月,于2024年4月16日到期,截止申请人购买时已过期6天,后向12315反应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给申请人打电话告知需到场举证,申请人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到达现场并说手上有证据证明该过期食品就是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用加微信,电子邮箱,快递等方式传达给被复议申请人,可是都被被申请人拒绝;还说申请人投诉该事属于违法行为,恐吓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做出不予立案回复,所以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持有产品及购买食品,现场录制视频。足以证明是从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被复议申请人没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程序规定。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安检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故此,申请人不服,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在12345平台投诉称:4月22日在平罗县***副食品批发部(****附近)花费10元购买盼盼面包,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保质期6个月,现2024年4月23日面包已过期。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6日到平罗县***副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批次的盼盼面包及购进记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9日到涉案盼盼面包的供货商平罗县**批发商行进行调查,根据该供货商提供的销往被投诉人的盼盼面包的销货凭证显示,并无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批次的盼盼面包。因此,执法人员无法查实平罗县***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批次的盼盼面包的事实。申请人在投诉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过期食品是从被投诉人处购买,且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告知申请人需到场提供证据,但申请人多次推脱无法到场。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视频资料等,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申请人到场提供视频资料的原始载体,但申请人在投诉调查处理期间一直未到场提供。

二、处理投诉期间,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履行调解职责,但在组织调解时,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26日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因此无法继续调解。

三、我局在12345平台接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一次、4月26日两次就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工单,执法人员调查后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因申请人多次就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投诉,因此我局在5月9日于12345平台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予受理。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的是申请人的重复投诉行为,并非不受理其投诉。

综上所述,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也履行了调解的职责。2024年5月9日作出的是“不予受理”,而非“不予立案”,且不予受理的是申请人的重复投诉行为,并非不予受理其投诉。请平罗县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平罗县***副食品批发部售卖过期食品问题。2023年4月26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的盼盼面包和进货票据。

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平台,投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要求市民本人现场举证的问题。处理结果为:申请人所投诉的平罗县***副食品批发部售卖过期食品行为。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批次的盼盼面包,由于申请人单方证据无法作为立案查处或赔偿的依据,被申请人多次拨打电话告知请申请人到场举证,申请人拒绝现场举证,故申请人投诉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已依法调查处理申请人投诉,并在法定期限内在12345平台进行了回复。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12345政务服务工单》(2024-04-26投诉)、《12345政务服务工单》(2024-04-30投诉)、商品照片、购物视频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一、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事实认定清楚。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9日通过12345平台做出的是不予受理决定,而非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同时履行了调解的职责,2024年5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中不予受理的是申请人的重复投诉行为,并非不予受理其投诉,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本机关不予采信。同时,申请人所提交的视频创建时间不明确,未提供视频原始载体,且消费记录与视频记录无法相互印证。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后,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复议机关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进行核实,均未能接听,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证据本机关不予采信。

三、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30日收到申请人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单,5月9日办结后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告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7个工作日,程序合法。同时,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时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履行其答复投诉举报的职责,属于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程序性告知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