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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33号)
平府复决字〔2024〕33号
申请人:**,女,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7楼
负责人:吴少兵,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通过EMS(单号:*************)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位于宁夏平罗县城西环路西侧平西公路南侧建行楼房屋所在地块:1.项目名称;2.具有危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3.房屋技术鉴定报告。邮寄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定位图。申请表上注明了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面”,获取信息方式“邮寄、快递”等。
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被申请人自签收邮件至今,未就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行为已构成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公开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和监督权,该公开不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政府依法公开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予以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因申请人未提供与其申请公开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因申请人不能初步证明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论是否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公开信息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与普通大众不同的损害或不利影响。
二、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严格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予以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公开位于宁夏平罗县城西环路西侧平西公路南侧建行楼房屋所在地块:1.项目名称;2.具有危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3.房屋技术鉴定报告。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6月5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随后未向申请人作出公开与否的答复。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外包装图片、邮政单号追踪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主体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平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机关信息公开的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不答复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故被申请人主张的“因申请人未提供与其申请公开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而未进行答复的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0日内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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