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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31号)
平府复决字〔2024〕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9年1月12日出生,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住所地:石嘴山市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在12315平台的投诉办理结果,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7月1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对申请人的答复中做出的投诉不成立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的投诉不成立决定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重新受理并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在抖音以276元购买枸杞醋,发现涉案枸杞醋没有添加任何食糖,后通过全国12315软件向被申请人处举报投诉该商家,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做出投诉不成立决定。理由为“经查,该公司在抖音平台经销“田州紫露”食醋,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全项检验报告,该食品执行标准GB2719(固态发酵),食醋2术语和定义2.1食醋,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经调查该食醋未标注甜醋字样,该食醋配料中添加了枸杞,枸杞味甜含糖。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子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对该案件的举报完全符合第一项所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立案调查。
二、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涉案枸杞醋的实物照片、支付记录截图,证据链完整、闭环,证据相互印证,就足以认定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枸杞醋没有任何食糖,并且对被举报人立案并不需要极为严格的证据,仅需初步证据就应当立案,而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极为完整的证据,更应当立案。
三、被申请人称被举报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枸杞醋没有添加任何食糖且配料表中没有,在与客服聊天中明确告知是属于甜醋表明属于主观明知,如果履行了查验义务就不可能发现不了该枸杞醋没有添加食糖且配料表标识没有标注问题,并且被举报人提供的涉案枸杞醋的合格报告证明等证据的批次是否为该批次枸杞醋的也无定性,被举报人极有可能用其他批次的来冒充,食糖是必须要添加且标注的,被申请人未履职查验申请人购买的涉案枸杞醋的批次是否与被举报方提供的证据批次是否一致就草草结案投诉不成立存在行政不作为,懒政等问题。
四、被举报人出售的枸杞醋没有添加且配料标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还有完整的购物视频,如贵局需要本人可提供,被举报人出售无中标签的枸杞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应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并上缴国库。第12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其依照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称:在抖音平台购买的宁夏垣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醋为甜醋,执行标准为GB2719,但配料表中未标注添加有食糖,要求赔偿。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宁夏垣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调查核实,申请人所投诉的产品名称:枸杞醋;配料表:高粱、枸杞、玉米、豌豆、粹米、麸皮;总酸:(以乙酸计)>5.0g/100ml;执行标准:GB2719.(固态发酵)。该产品为固态发酵食醋,外包装上并未标注甜醋字样即非甜醋产品。且被投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产品名称为食醋,检验结果为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19-2018)2.1食醋:“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及3.3理化指标:“总酸(以乙酸计)/(g/100mL)食醋 ≥3.5g/100m1甜醋 >2.5g/100m1”该枸杞醋总酸:(以乙酸计)≥5.0g/100m1,不在2.5g/100m1-3.5g/100ml的区间。食醋是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该枸杞醋配料表第二位为枸杞,根据含量排列递减原则说明枸杞较多,枸杞为含糖的物料,味甜,并非在该产品中添加了食糖,所以无需标注食糖成分。
综上所述,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的枸杞醋为食醋,并非甜醋,无需标注食糖成分,故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属实(不成立)。请平罗县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购买截图显示,其于2024年6月2日在字节跳动电商平台优田一礼食用油旗舰店购买枸杞醋12瓶,共价值238元。后其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在抖音购买此醋,到货发现产品也是甜醋,并且客服在其聊天过程中也说明此醋为甜醋,其执行标准是gb2719,gb2719中对甜醋的定义,单独或者混合使用糯米、大米等粮食,酒精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后在添加食糖等辅料制成的食醋,而产品配料表中并为说明添加有食糖,未按照gb2719执行,不符合甜醋的执行标准。要求赔偿。”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12315平台的处理单位,后城关市场监督北区所于2024年6月11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为:“经查,该公司在抖音平台经销‘田州紫露’食醋,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全项检验报告、该食品执行标准GB2719(固态发酵),食醋2术语和定义2.1食醋,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经调查该食醋未标注甜醋字样,该食醋配料中添加了枸杞,枸杞味含糖。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购物截图(订单编号:*******************)、检验报告(C-2024-581)、《关于对***复议申请的答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界面提交相关投诉内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中尽管表述有“举报”内容,但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分不同界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界面投诉,故应认定为投诉行为,而不宜认定为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答复时,没有明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界面进行投诉,并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向被申请人请求按投诉流程解决争议,被申请人据此开展投诉处理流程并无不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在平台上回复告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于6月14日在平台上就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办结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受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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