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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8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54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54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54号)

平府复决字〔2024〕54号

平府复决字〔202454

     

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男,汉族,1944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女,汉族,1948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女,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女,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13037916169;

申请人:***,女,回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男,回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7层

负责人:吴少兵,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情况通过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平罗县鼓楼北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商住楼(现住址)享有合法权益的房屋,并享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2023年1月4日,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未出示合法手续、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2024年5月1日,申请人发现第三人在其房屋所在地上进行施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已办理并提交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在施工现场并未见到相关公示文件。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使用邮政(单号:*************)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当日已签收,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施工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第三人无证施工属于违法施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造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一律不得开工,申请人于施工现场亦未见到施工许可证,该施工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被申请人对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法定的查处职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时有发生,主管部门监管缺失,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大量安全风险和隐患,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事项具有依法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最后,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已签收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被申请人超过上述期限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予以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拆除申请人的房屋的合法性,已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很明确,答复人的拆除行为并未违法。二、申请人要求查处的工地,答复人自该工地开工时就依法履行职责,对该工地的相关批复手续予以查验。申请人要求查处的工地建设单位为宁夏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宁夏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已于2024年5月2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之规定,只有取得建筑工程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才能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答复人日常检查中,该工地施工单位依法正常对相关证件予以公示。三、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通过邮寄,经查询收发室,没有收取相关文书的记录。

综上,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答复人在落实具体申请内容后会尽快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平罗县鼓楼北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商住楼业主,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委托宁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平罗县鼓楼北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商住楼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检测中心于2022年5月18日进行检测并出具NO.宁建检字第ZJ111-2022-JD-*****号《鉴定报告》,结论为:平罗县鼓楼北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商住楼的房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su级,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标准GB50292-2015对Asu级的规定,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2022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与城关镇政府联合发布《搬迁公告》,告知了鉴定结论、整体搬迁及安全须知。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与城关镇政府联合发布《通知》,告知平罗县人行一号楼、建行七号楼、一小教师楼鉴定为D级危房,需立即关停封闭,严禁住人,并对危房立即拆除。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与平罗县城关镇政府在城关镇社区与平罗县鼓楼北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商住楼的住户、商户召开拆迁协调会征求意见,并公示鉴定报告,多数住户对鉴定结果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委托宁夏筑之信检测有限公司对平罗县鼓楼北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商住楼的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进行重新鉴定。同日,该公司开始检测,随后出具NO.宁建检字第ZJ046-2022-JG01-*****号《宁夏筑之信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为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Dsu级的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2022年11月8日,平罗县鼓楼北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商住楼多数居民在《人行一号楼翻建签字表》签字同意翻建案涉楼房。2023年1月4日,因住户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被申请人将案涉楼房予以整体拆除,同时对拆除现场进行了公证。2023年1月18日,平罗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被申请人关于人行一号楼(即本案中平罗县鼓楼北街西侧街心花园对面商住楼)翻建工作的汇报,对翻建工作进行了研究并作了相应决定,形成会议纪要。2024年5月1日,申请人发现第三人在其房屋所在地上进行施工,未见到相关公示文件,认为其为违法施工,遂于2024年6月27日使用邮政(单号:*************)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当日已签收,截至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的第三人宁夏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本机关决定不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快递单及物流信息复印件、施工照片复印件、工程记录照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2023)宁02行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事项进行回复是否违法。

一、主体适格。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处理本辖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邮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单号:*************),邮寄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当日签收。截至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该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履行答复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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