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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55号)
平府复决字〔2024〕55号
平府复决字〔2024〕5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平罗县前进批发超市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本次复议针对的是举报程序—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平罗县前进批发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为邮政快递,邮政快递单号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因此被申请人说:经核查,我局不予立案。本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不予采纳,且未告知本人救助途径。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违法货物现场没有看到就不予立案调查处理了吗?本人认为被举报人到现场调查时,如果没有看到该不合格商品,代表该商品已经销售一空流入消费者手中,存在巨大安全食品隐患。
综上,请平罗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程序正当。1、投诉事项。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平罗县前进批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投诉信中联系电话***********告知其投诉无法受理的情况,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再次予以书面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结果。2、举报线索。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平罗县前进批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书面《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程序规定。二、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1、投诉事项。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处调查,被投诉人称其从未购进过被投诉的“味双居无骨柠檬泡凤爪”和“热干面”两种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被投诉人店内陈列被投诉的“味双居无骨柠檬泡凤爪”和“热干面”,检查2023年和2024年的进货票据,也未发现被投诉的“味双居无骨柠檬泡凤爪”和“热干面”的购进记录。又因申请人提供的支付记录截图、商品照片和视频证据为复印件或复制件,并非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且申请人也未配合调查,无法判断真伪,也无法判断该支付截图复印件是否是在被投诉人处购买了过期的“味双居无骨柠檬泡凤爪”和“热干面”的支付记录。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2、举报线索。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处调查,被举报人称其从未购进过被举报的“味双居无骨柠檬泡凤爪”和“热干面”两种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店内陈列被举报的“味双居无骨柠檬泡凤爪”和“热干面”,检查2023年和2024年的进货票据,也未发现被举报的“味双居无骨柠檬泡凤爪”和“热干面”的购进记录。又因申请人提供的支付记录截图、商品照片和视频证据为复印件或复制件,并非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且申请人也未配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的规定,申请人作为举报人有义务对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负责并协助调查。所以仅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或复制件无法判断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也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办案证据收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举报线索未查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投诉不予受理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程序正当,事实清楚,依据正确,请平罗县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平罗县前进超市购买到“味双居无骨柠檬泡凤爪”1盒、热干面、泡面合计24元,后申请人发现被举报商品“味双居无骨柠檬泡凤爪”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4日,保质期为240天,被举报商品“热干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9日,保质期为10个月,该两件商品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购买该商品时,已过保质期。遂于2024年6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邮政快递单号为:*************。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6月24日派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得出:被投诉举报人店内并未陈列被投诉举报商品“味双居无骨柠檬凤爪”和“热干面”,且通过检查被投诉举报人2023年和2024年进货票据,也未发现被投诉商品“味双居无骨柠檬凤爪”和“热干面”的购进记录。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信中的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无法受理的情况,于2024年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被举报商品图片、申请人购物视频、购买商品支付截图、物流信息截图、录音文件手机截图、邮寄信息照片、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是否违法。
一、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五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2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年6月24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调查,2024年6月26日通过投诉举报信中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无法受理的情况,2024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进行调查核实履行了相关职责,案涉回复并未侵犯到其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或复制件,并非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为申请人的举报线索未查证属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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