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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8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51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5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51号)

平府复决字〔2024〕51号

平府复决字〔202451

  

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199948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于2024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3日向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举报书的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投诉宁夏宏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然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签收至今2024年8月24日,已超法定告知期限,未给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程序回复,属于不作为,被申请人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复议,恳请贵单位依法处理,诉求如上,望依法支持我的申请。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于2024年8月3日通过挂号信*************向我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书,信件显示2024年8月5日由本人签收。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我局对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所列内容进行了核实,我局文书室收到了该投诉举报书,并分发给相关辖区所进行办理,但因工作人员出差,疏忽大意将该投诉举报信遗漏在文件柜中,没有及时核实回复。收到复议申请书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后续将告知申请人投诉的受理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在超市购买到

生产厂商为宁夏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风味鸡蛋糕,生产日期为20240625,执行标准为:GB/T 20977。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商品的执行标准只适用于中式糕点,但被举报商品中添加了西方文化元素(奶油),应属于西式糕点,不适用该执行标准,故认为宁夏宏达食品有限公司不符合执行标准生产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申请人于2024年8月3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书》,挂号信单号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签收。后经被申请人审查得出:申请人所投诉的宁夏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糕不符合执行标准事宜,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的申请人所邮寄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事项与本次投诉事项内容相同,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已经受理过,本次投诉事项属于重复起诉,被申请人不予受理。针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由宁夏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风味鸡蛋糕”执行标准适用不正确事项,根据执行标准《糕点分类》(GB/T 30645-2014)中的规定,中式糕点是具有中国传统风味和特色的糕点。分类执行标准内并未明确规定“奶油”为中式或西式糕点的专用配料,也并未将“奶油”作为文化元素定义中式糕点和西式糕点的区别。被举报商品“老北京风味鸡蛋糕”是广受人民群众喜爱具有中国传统风味和特色的糕点,配料内使用的“奶油”是为了增加糕点的风味,仍属于中式糕点,符合执行标准《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被举报商品图片、快递物流信息截图、《投诉举报书》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受理的相关情况。

一、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后,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情况程序违法但后续被申请人已进行了调查,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了其办理结果,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再次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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