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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71号)
平府复决字〔2024〕71号
平府复决字〔2024〕7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女,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7楼
负责人:王继萍,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2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通过EMS(单号:*************)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位于宁夏平罗县城西大街北侧教师楼房屋所在地块:1.项目名称;2.具有危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3.房屋技术鉴定报告。邮寄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定位图。申请表上注明了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面”,获取信息方式“邮寄、快递”等。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申请人提起了行政复议。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收到了平罗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上述期限内仍未作出答复。
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平罗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责令限期履行申请书》,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2、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因你申请政府公开的信息与你自身无关。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为由,未予以公开。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生产、生活、科研”需要被学界称为“三需要”,该内容在2019年修订已经被删除。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关于“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需要证明是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只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负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该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信息公开不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并且,最高法(2019)最高法行申1701号行政裁定书就认为:“利害关系”针对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也就是说申请人与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的不需要存在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向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答复,不能以不符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由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为申请人未提供与申请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申请政府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自身无关,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实质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答复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予以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申请人**没有提供与申请公开的信息之间的利害关系证明,不予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完全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之一在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因此,如果申请人与政府信息本身没有利害关系,即使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的服务作用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价值难以得到有效彰显。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与信息本身具有利害关系,有助于规制部分当事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恶意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二、申请人**没有提供利害关系证明,与所申请的信息没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有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者侵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如果不能初步证明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申请人**没有提供与所申请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公开信息完全正确。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法律依据,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完全正确,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通过EMS(单号:*************)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位于宁夏平罗县城西大街北侧教师楼房屋所在地块:1.项目名称;2.具有危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3.房屋技术鉴定报告。邮寄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定位图。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重新答复。本机关经审理,于2024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号),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作出答复,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了《责令限期履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号)、邮寄快递单、邮政单号追踪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主体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机关信息公开的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的不利影响或者侵害。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起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故,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如果不能初步证明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宁夏平罗县城西大街北侧教师楼房屋所在地块的项目名称、具有危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房屋技术鉴定报告有利害关系,据此,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没有提供利害关系证明,与所申请的信息没有利害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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