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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5-0000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6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65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65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65号)

平府复决字〔2024〕65号

平府复决字〔202465

  

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男,48岁,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编:******,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形式(邮件编号:*************)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的乐陶陶牌酸菜(盐水渍菜)相关问题的举报》(附件3)的书面材料及购物小票复印件、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见附件4)等证据材料。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收到了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来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的《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见附件5)。该《回复》写道:所有类别酱腌菜在自然或人工的环境下,在酱腌的过程中,均会产生乳酸菌等微生物。宁夏暂无酱腌菜地方标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未对不同类别酱腌菜中的含量作出具体限值规定和技术参数要求。4.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举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加工过程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2.1酱腌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和食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SB/T10439《酱腌菜》3.9盐水渍菜:“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用盐水经生渍或熟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的名词定义以及上述标准所描述的盐水渍菜技术参数及理化指标等内容。被举报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故被举报产品采用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腌渍的蔬菜”分类,仅在包装的卤水中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并无不当。举报人提供的参考案例因无案例、当事人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及生产制备方法及内容,不具有参考性。因此,举报线索不属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对你提出的其他要求,也无法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

其一、被申请人《回复》言及“4.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举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加工过程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2.1酱腌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和食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SB/T10439《酱腌菜》3.9盐水渍菜:“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用盐水经生渍或熟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的名词定义以及上述标准所描述的盐水渍菜技术参数及理化指标等内容。被举报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故被举报产品采用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腌渍的蔬菜”分类,仅在包装的卤水中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并无不当。举报人提供的参考案例因无案例当事人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及生产制备方法及内容,不具有参考性。”,该观点过于主观,形而上学。

《酱腌菜》SB/T10439-2007全称为《国内贸易标准酱腌菜》(SB/T10439-2007),由原商务部2007年9月10日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并非食品安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腌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和糟渍菜。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8盐水渍菜以蔬菜主要原料,用盐水经生渍或熟渍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略)现行有效的农业农村部《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酱腌菜》(NY/T437-202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酱腌菜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预包装的酱腌菜产品。3术语和定义GB271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分类4.1按工艺分类4.1.1韭发酵蔬菜制品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加入醋、盐、油或酱迪等腌渍加工而成的制品。4.1.2发酵蔬菜制品是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加入盐和(或)其他调味料,经微生物发酵而成的制品。4.2按产品分类4.2.1酱腌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的总称。4.2.6盐水渍菜以新鲜蔬菜为原料,用盐水及香辛料混合腌制,经发酵或非发酵而成的制品,如泡菜、酸黄瓜、盐水笋等。”(见附件6)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2714-2015)(明确规定)“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酱腌菜。2术语和定义2.1酱腌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3.5食品添加剂企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中腌渍蔬菜或发酵蔬菜制品的规定。”(略)据此不难看出,发酵蔬菜制品(发酵酸菜)的生产加工过程,前期与盐水渍菜加工工艺相同或近似,并不矛盾,只是后期又经发酵而已。

其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关于酸菜,您应该了解这些知识》写道“酸菜,通常是指以大白菜、结球甘蓝、芥菜、白萝卜、小油菜等为原料,经挑选、修整或烫漂、冷却等工艺后,放入清洗干净的发酵容器中,添加食盐、水(部分地区添加辣椒、花椒、嫩姜)等辅料,经封闭、腌制、发酵后制成的具有一定酸味和香气的蔬菜制品。”(见附件7)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官网《腌菜家族傻傻分不清?看这篇就够了》也明确“我国把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统称为酱腌菜。按照工艺可分为非发酵蔬菜制品(腌渍蔬菜)和发酵蔬菜制品两种。腌渍蔬菜是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醋、盐、油或酱油等腌渍加工而成的制品,如腌咸菜、腌黄瓜等。其中高浓度的盐水起到抑制细菌生长延长保质期,改善风味的作用。发酵蔬菜制品是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加入盐和(或)其他调味料,经微生物发酵而成的制品,如韩式泡菜、老坛酸菜等。发酵方式一般分为自然发酵(利用蔬菜表面的微生物)和人工接种发酵,利用微生物生长代谢产酸,来抑制杂菌生长并提升营养价值,形成风味。”(见附件8)

其三、科普文章、生活常识及相关食品标准也告诉我们,新鲜蔬菜加工成酸菜(具有一定酸味和香气的蔬菜制品)的途径,无非就是腌渍(醋渍或糖醋渍)和发酵两种。涉案产品包装和标签标注“酸白菜,酸菜小知识,世界三大酸菜分别是中国北方大白菜制作的酸菜;四川等地食用的青菜制作的酸菜,又名鱼酸菜;欧洲人食用的甘蓝菜制作的酸菜。中国北方酸菜被朝鲜、韩国等东北亚国家及中国东北、河北、河南、山东、内蒙、宇夏、陕西、甘肃、台湾地区人们广泛食用。”“醇香酸爽的风味”品名:乐陶陶牌酸菜(盐水渍菜),配料:白菜、食用盐、饮用水、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冰醋酸、焦亚硫酸钠),执行标准:SB/T10439,”食用起来也的确酸味十足。观其配料,并无醋或醋制品成分,其酸味也自然只可能由发酵产生。(见附件4)由上所述亦恰恰表明,涉案产品在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E.1中食品分类名称应为发酵蔬菜制品(发酵酸菜),而非腌渍的蔬菜(调味酸菜)。(二者为并列关系,互不包含或从属)

其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表A.1(续)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中,明确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发酵蔬菜制品(食品分类/名称)(食品分类号为04.02.02.06),即发酵蔬菜制品(食品分类/名称)(食品分类号为04.02.02.06)禁止添加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见附件9)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食品安全问题重于泰山,其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作为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管部门,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时,无视涉案企业在生产发酵蔬菜制品(食品分类/名称)(食品分类号:04.02.02.06)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违法违规客观存在之事实,作出对申请人产品举报投诉不予立案之决定,事实明显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变向纵容。申请人现恳请贵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如上复议请求!

附:证据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4页)(正反面);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3、《关于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的乐陶陶牌酸菜(盐水渍菜)相关问题的举报》1份(4页)(正反面);

4、涉案照片打印件1份(2页)(正反面);

5、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复印件1份(3页)(正反面);

6、农业农村部《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酱腌菜》(NY/T437-2023)节录打印件1份(3页)(正反面);

7、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关于酸菜,您应该了解这些知识》截图打印件1份(2页)(正反面);

8、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官网《腌菜家族傻傻分不清?看这篇就够了》截图打印件1份(2页)(正反面);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表A.1(续)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对应信息节录打印件1份(1页);

被申请人称:一、程序正当。2024年7月3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乐陶陶牌酸菜(盐水渍菜)相关问题,经过核查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并邮寄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程序规定。

二、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诉求撤销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的主要理由一是认为执行标准SB/T10439由原商务部发布实施,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推荐性标准。”即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该执行标准SB/T104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酱腌菜》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行业标准且没有被废止,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可知,该行业标准的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国家鼓励推荐性标准,因此企业可根据需求选择执行行业标准。主要理由二是认为被举报产品为发酵蔬菜制品,但被举报产品标签上明确标示品名为乐陶陶牌酸菜(盐水渍菜),执行标准为SB/T104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酱腌菜》,即该酸菜的真实属性为盐水渍菜,且被举报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为酱腌菜(盐水渍菜),采用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表E.104.02.02.03“腌渍的蔬菜”分类,仅在包装的卤水中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符合GB2760-2014中表A.1(续)腌渍的蔬菜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最大使用量1.0g/kg的规定,且被举报人提供了合格检验报告。因此,举报线索经核查不属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举报线索不予立案的结果,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平罗县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在乌海市悦享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乐陶陶牌酸菜,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涉嫌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关于在发酵蔬菜制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2024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生产并公告召回相关问题产品;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依法组织调解,责成被举报人向举报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举报信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被举报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加工过程符合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和执行标准SB/T 10439《酱腌菜》中盐水渍菜的定义以及上述标准所描述的盐水渍菜技术参数和理化指标等内容。被举报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也符合上述的规定。被举报人认为被投诉产品符合食品标准,按规定进行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且检验合格。同时申请人未提供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并邮寄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申请人在收到回复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乐陶陶牌酸菜照片、购物小票、《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EMS邮寄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是否合法。

一、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将调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已在《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中列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并释明法理。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故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三、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3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立即展开调查,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并邮寄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受理情况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信的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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