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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5/2024-0021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标  题: 【行政许可】贺兰山东麓(平罗段)水源涵养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审管审字〔2024〕14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许可】贺兰山东麓(平罗段)水源涵养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审管审字〔2024〕14号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查审贺兰山东麓(平罗段)水源涵养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报告》(平自然资发〔2024〕124号)收悉,组织对随文报送的《贺兰山东麓(平罗段)水源涵养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贺兰山东麓(平罗段)水源涵养林建设项目位于平罗县崇岗镇西部,属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3704.0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栽植苗木356779株,籽播地被33798m2,坑穴换土18.00万m3场地整平3.38hm2新建泵房及首部1套,铺设聚乙烯PE100给水管820.64km,管径DN16-250,新建阀门井34座、减压阀井10个、泄水井19座、给水栓1539个,并配套修筑防护巡护道路17.62km项目总占地270.73hm2其中:永久占地270.19hm2,临时占地0.54hm2,占地类型为其他草地。建设期土石方总挖方28.74万m3(自然方,下同),总填方29.41m3,借方18.00万m3,余方17.33万m3平摊到种植区域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已于2024年1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6月底完工。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西北黄土高原一级标准

(三)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70.73hm2

(四)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范围、时段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方法、编制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1098.22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一)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对植被的损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在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单位须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单位相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向我局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执行验收、公示、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7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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