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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8/2023-0137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标  题: 【以案释法】XX公司超许可范围供水问题行政处罚案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以案释法】XX公司超许可范围供水问题行政处罚案

XX公司超许可范围供水问题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基本

【案情简介】

XX公司从2020年1月底开始供水给河东农村和工业园区生活供水,但是在2020年供水期间的取水许可证供水范围只限于城镇供水,无权对农村供水,并且没有及时对取水许可证做出重大变更,其供水行为超过取水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水。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用水数据、照片、录像等调查确认XX公司在2020年给农村供水50万立方,2021年233万立方,2022年243万立方;工业园区生活用水2020年63.97万立方,2021年103.44万立方,2022年119万立方。三年共计给农村供水526万立方,工业园区生活供水286.41万立方,合计812.41万立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023年2月 3日执法人员根据调查证据形成案件调查报告,作出处2.8万元行政罚款。 2023年 2 月 3 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议研究了对XX公司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决定,同意罚款2.8 万元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3日向XX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XX公司予以认可,作出不予陈述、申辩、听证的承诺。2023年2月13日,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 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XX公司。2023年2月15日XX公司缴纳罚款,2023 年 2月 17 日执法人员对案卷进行整理归档,形成完整案卷。

【法律分析】

执法过程中证据确凿、充分,材料齐全,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案件中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超取水许可证规定的违规取用水行为,他们因为没有认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没有及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变更取水许可证,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经过此案件的办理完成,有效的控制了各企业单位违法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同时也警示社会各界,水资源是国家重要资源,任何社会团体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用地下水资源,不得擅自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用水范围,否则将会受到法律法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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