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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二科02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二科02号
宁夏富泰煤业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洗煤车间螺旋安装吊装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线;2.吊装作业申请办理的吊装作业安全作业票(编号:DZ02203),没有填写作业申请时间、指挥人员、监护人员、吊物质量及作业级别、风险辨识结果、各部门意见未签字确认。主要证据有: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3〕工贸二科20号),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二、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证明你公司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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