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3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工贸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工贸1号

(平)应急罚〔2024〕工贸1号

宁夏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车间中频炉正在运行,漏炉报警和循环水流量差报警安全设施未投用,处于关闭状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副总经理刘文博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三:现场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2000 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