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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3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06-1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6-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06-1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6-1号

杨永成: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企业在原合成氨装置旁已基本完成建设一座合成塔及配套设备设施,你担任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未能提供项目立项备案、安全审查相关手续。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共2份,询问笔录3份,买卖合同、施工合同、购买发票等相关资料,现场照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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